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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2007年热点反腐倡廉案件回顾
【前言】

    回首2007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可以用几个“继续”来概括: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旨在治本的法律、法规、政策相继出台;继续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加强大案要案查处,又一批腐败分子落入法网;继续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反腐重点,药品生产流通、安全生产、房地产、教育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正在逐渐建立。

    持续多年努力累积的效果,目前正在逐渐显现:广大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同几年前相比,已明显增强。而这种信心的增强,必将使广大群众继续支持反腐败工作,继续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来。这对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必将是长期而深远的。

【事件】

专门机构推进重心再次前移

    9月1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举行揭牌仪式。
  当天在监察部14楼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首任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马文讲话指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表明中国反腐败的重心进一步前移。>>>详细

众多制度保障反腐

  今年是监督法实施的第一年。这部法律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所说,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规定了十分有力的措施。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认为,今后对外逃贪官的资产追回问题,可适用物权法和侵权方面的法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今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在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反腐败立法的同时,除党章之外的党内规章制度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今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违纪政策界限,并限定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在规定的期限内,全国有1790人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7789万元。
  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具体意见。
  专家认为,上述规定与意见基本一致并相互衔接,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受贿犯罪,从而较好地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套。
  10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查处这一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2007年,有关部门还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一系列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办法。
  这些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警示录】

  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郑筱萸任职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
  2007年7月10日上午,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详细

 胡星,历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等职。胡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于2007年1月持假护照逃往新加坡,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
  2007年8月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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