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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2007年公益诉讼热点案件回顾
【前言】

  购物索要小票、要求双倍返还、不合格产品退货……经过多年诸如此类维权个案的聚积,到了2007年,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终于“大爆发”了。
  也许诉讼请求只是要求餐馆不再阻止就餐时自带酒水,也许那是一个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却没有人知晓它是否合法的全国牙防组,也许是一到“春运”火车票就习惯性上浮等等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作法……在2007年都成为一些“好事者”的诉讼请求,他们对自己行为的一个共同解释就是“为了公益”。
  这些行为最终汇集成2007年庶民维权的强大主题。

【案件】

“开瓶费”官司

  在酒楼吃饭图的是个舒心,自己带瓶酒却被酒楼强行收了100元的“开瓶费”,还说这是餐饮业的行规。北京消费者王子英不信这个邪,因为“开瓶费”影响了他“好好活”的心情。就为了这,王子英将酒楼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王子英100元“开瓶费”。
  作为成千上万消费者的代表,王子英对一个行业的潜规则提出的这场公益诉讼,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属不公平交易。
  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更是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随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餐饮业收取“筷子费”、“纸巾费”等“潜规则”提出质疑。>>>详细

“钉子户”事件

  今年年初,重庆的吴苹夫妇被网友赋予“史上最牛钉子户”的称号。因拒绝拆迁,3月21日,男主人爬上了早已成为一个“孤岛”的自家老房子,困守了12天。
  二人的房子位于重庆某繁华地区的一个在建工地,四周已经被挖成了10米多深的大坑,因为拆迁的钱数一直谈不拢,所以那层小楼就孤零零地剩下了。
  夫妇俩坚持维权、与开发商据理抗争,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关注。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夫妇二人终于同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详细
  回首整个过程,一些人认为,“钉子户”是对私产保护的思想启蒙;也有人认为,宣扬“最牛钉子户”是危险的,向社会传达了错误信号。
  如今,物权法已正式施行,人们期望公民、政府、开发商各归其位、依法作为。权利固然是争取来的,但是,让每个人为同一个权利都经历一次痛苦的甚至是搏命式的“争取”,谁都不愿意。

“交强险暴利”事件

    认为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每年获取数百亿元的暴利,违背了强制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北京律师孙勇在向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后,孙勇律师近日表示,他将起诉保监会,请求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万元的规定。>>>详细

民政局主体适格?

    目前,公益诉讼在我国并没有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一般将公益诉讼理解为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搏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政法机关尝试着为公益诉讼趟出一条新路。
  今年1月,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这笔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详细
  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替两名死于车祸的流浪汉维权的诉求被驳回,理由是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
  在天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选择了自己以原告身份对肇事者及其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更多的法律专家则呼吁,要在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中让消费者协会作为代表,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立法机关修改程序法。
  不管最后结果怎样,如此多的人员、机构加入到公民维权的行列中来,总是喜人的。


其他链接访谈录:专家谈开瓶费
其他链接社会观察:重庆钉子户事件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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