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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呼吁建立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立宇:现行法律法规中,“陈规”不能被及时清理,以及新法与“陈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都说明我国在立法质量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旺生:各地人大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标准,根据各地情况,建立自己的检查制度,为国家形成统一制度规范奠定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目前主要由立法机关自行组织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建议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委托中介组织或专家进行社会调查,共同参与检查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立法质量评估要建立长效机制,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专门设立“立法效果评估”一章,进一步规范立法质量评估体系。 


A立法质量缺陷催生质量评估机制 


5月中旬,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展开了执法检查和立法效果评估,这是该省首次对立法效果进行评估。而在4月25日,上海市人大刚刚审议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长达14页的评估报告,标志着历时近十个月的评估工作告一段落。这也是该市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某项法规进行的比较全面的质量评估。 


据了解,山东、云南、重庆、广州等地人大也先后开展了类似的“立法回头看”、“立法实施效果检查”等工作。叫法虽然不同,其实质都是检查法律的实施效果,考量其在实践中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判断是否存在滞后、与新法相冲突等质量缺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旺生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过去所说的提高立法质量,主要是制定新的法律,一般以立法程序的终结为界,缺乏对法律实施中的跟踪和评价。地方立法机构能够意识到在实践中检查立法质量,这本身就是很大的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立宇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现行法律质量普遍缺乏可操作性。说到立法存在质量缺陷的原因,朱立宇认为是权力机关在立法时对问题把握不够充分。这也是发展中的必然现象,在亟须立法的情况下,权力机关只能适用抽象、全面的表述方式。待实施中逐渐发现瑕疵后,再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中,“陈规”不能被及时清理,以及新法与“陈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都说明我国在立法质量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防止“立法无序”导致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宪法》和《立法法》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朱立宇看来,这些规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立法法》规定新法与“陈规”之间的矛盾,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的矛盾由国务院裁决。但是由于该法没有对如何启动裁决作出规定,立法裁决几乎形同虚设。而《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普遍是“备而不审”。此外,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解释法律规定时,会暴露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完全或不明确的质量缺陷。尽管法院对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可以向全国人大提交司法建议,然而至今没有一个法院通过这个途径反映法律质量问题。鉴于此,朱立宇希望正在兴起的立法实施效果检查工作能够形成制度,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B代表呼吁建立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制度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提交了《关于建立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制度的建议》。她确信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让立法工作者和决策者直接了解立法质量的优劣,检视自己工作的缺陷,从而强化质量意识,改进立法工作,提高决策水平,而且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法律的立、改、废。此外,还将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保证法制统一,并可通过“检查”这一平台,激发全社会对立法的关注和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检查,主要是对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 


李力强调说:“执法检查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是对执法的监督。而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则是借助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对法律文件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并弥补立法的不足。这一环节对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 


采访时,李力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国务院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主要以罚款的方式来惩戒私宰人员,规范屠宰市场。然而广州市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的六年里,一分钱罚款也没有收上来。其实,私宰户实施行为的工具只是一把刀、一个菜板和几头猪,要罚出钱来,确实很难。这涉及的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如果单纯进行执法检查,很难发现症结。 


目前,李力正在进行如何设定行政处罚的理论研究,她认为处罚额度的设定会直接影响一部法规的效力,没有充分的论证,很难制定出科学的处罚额度。据她透露,今年广州市将通过招标的形式广纳科学合理的罚款标准,确保法律法规中的罚款措施的可操作性。 


C确保立法质量不是件容易的事 


周旺生认为,各地人大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标准,根据各地情况,建立自己的检查制度,为国家形成统一制度规范奠定基础。然而,各地如何形成配套的立法效果检查制度,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实践。 


对于检查内容的设定,李力认为,应涉及法律的完善性、适应性,根据所发现问题的性质,确定其解决的迫切性。 


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可以帮助立法者发现立法质量问题,但是如何确保检查结果得以落实,使检查中发现的法律质量问题能够尽快得以解决是关键所在。李力认为,如果只是单纯通过修改法律完善质量,不利于及时弥补立法缺陷。她建议在建立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完善机制,通过修正案和强化法律解释的方式,应对立法缺陷,化解执法歧义。 


各地人大组织法律实施效果检查工作的方式,目前主要由立法机关自行组织。对此,李力建议,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委托中介或专家进行社会调查,共同参与检查工作。 


针对目前各地人大自定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认为,如果不建立长效机制,将不利于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两会上,他提交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专门设立“立法效果评估”一章,进一步规范立法质量评估体系。 


相关链接:部分人大开展地方性法规质量检查的情况 


广州市 1997年开始,广州市人大法工委对该市1992年至1996年制定的8个法规进行了检查;1999年,广州市依法治市办对1984年至1999年间60余个地方法规进行了全面检查;2003年,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检查执法和了解法规实施效果双重目的,举行了广州市环卫管理规定的监督听证会。目前,此管理规定的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 


山东省 2000年以来,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对该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法实施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就业促进条例》,进行了“立法回头看”。重点看法规设定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赋予行政部门权力的同时有没有对其加以限制;规定的公民权利有没有切实得到保障;以及这些规定执行的情况。 


云南省 2004年开展“立法回头看”。先后对该省《邮政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进行回头看。具体工作由法制委员会牵头,吸收人大有关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重点评估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成效、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北京市 2004年开展“法规质量评估机制”的课题研究,2005年选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城市规划条例》作为评估对象。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牵头,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评估重点是:法规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以及法规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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