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纪念:美国法学家伯尔曼逝世
    中国法学界较为熟悉的美国法学家、哈佛法学院退休教授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于11月13日去世,享年89岁。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等书在中国法学界曾有较大影响,去年他还来中国访问。
【人物简历】
●1918出生于美国康涅迪格州哈特佛市(Hartford)。 
●1938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College)学士学位。
●1939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研究生结业证书。 
●1942耶鲁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 
●1942-1945供职美军驻欧洲战区,获铜质星章。 
●1947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48-1989哈佛大学开设“世界法”和“比较法制史”课程 
●1961-1962莫斯科大学教授美国法。 
●1974出版《法律与宗教》。 
●1983出版《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1985起任埃莫里大学(EmoryUniversity)教授。 
●2003出版《法律与革命Ⅱ———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主要事迹】
 
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1918年,伯尔曼出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Hartford)。1947年,29岁的伯尔曼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转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爱莫蕾法学院,直至去世。
在将近60年的教学研究生涯中,伯尔曼教授获得了许多名副其实的荣誉。他著作等身,共出版了25本专著,发表过400多篇学术论文。为他赢得最高学术声誉的是《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1983),他的这部代表作被译成了德、法、中、俄、波兰、西班牙、意大利和立陶宛语,而他的其他作品被译为他国语言的总和达到20种。他的重要著作还有《信念与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谐调》《法律与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冲击》等。
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是他的一个演讲录《法律与宗教》。伯尔曼曾在众多国家开设讲座,发表演讲。作为当代最杰出的社会主义法专家,他去苏联和俄罗斯考察就达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尔曼两次来过中国。
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伯尔曼教授这一代学人往往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对西方文明的整体忧患,也是对世界文明的一种忧患。1920年,当德国那位忧世伤生的大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带着他的骑士风度,以56岁的学术壮年离开人世的时候,伯尔曼才两岁。而早在1916年,伯尔曼出生前两年,韦伯就提出了震动后世并深刻影响20世纪学术思想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命题。韦伯认为,资本主义革命之所以在西欧发生并且成功,是因为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的发生做好了精神准备。
这一思路以及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成就(如理想类型、价值无涉等)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学人,伯尔曼是韦伯在法学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一个典型象征。
但是,伯尔曼教授受韦伯的影响,他们具体的研究路径以及研究结论却泾渭沟渠。韦伯所有思想的核心命题,元概念是世界的理性化;而他对理性化利弊的深刻洞见,使他几乎成为一个痛苦分裂的思想家。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有过一个著名的预言:“没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也许,伯尔曼一生都在回应韦伯这一悲观的预言。
伯尔曼教授在韦伯所谓的世界祛魅之路上踽踽独行,力图寻找到克服理性化以至僵化的方法。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传统延续,于是他想到了古代传统在现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对理性化负面的可能抗拒。他从中世纪的教会法、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商法中,寻找软化当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统治的法门。他尤其从宗教信仰及其仪式中寻找法的神圣渊源,以及支撑它的心灵根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可能在中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话,其背后所表达的伯尔曼的学术思想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共同的内核,例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回应了韦伯的祛魅命题,于当代中国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谓对症之药——也正是《法律与宗教》畅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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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历】
●1918出生于美国康涅迪格州哈特佛市(Hartford)。 
●1938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College)学士学位。
●1939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研究生结业证书。 
●1942耶鲁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 
●1942-1945供职美军驻欧洲战区,获铜质星章。 
●1947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48-1989哈佛大学开设“世界法”和“比较法制史”课程 
●1961-1962莫斯科大学教授美国法。 
●1974出版《法律与宗教》。 
●1983出版《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1985起任埃莫里大学(EmoryUniversity)教授。 
●2003出版《法律与革命Ⅱ———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主要事迹】
 
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1918年,伯尔曼出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Hartford)。1947年,29岁的伯尔曼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转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爱莫蕾法学院,直至去世。
在将近60年的教学研究生涯中,伯尔曼教授获得了许多名副其实的荣誉。他著作等身,共出版了25本专著,发表过400多篇学术论文。为他赢得最高学术声誉的是《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1983),他的这部代表作被译成了德、法、中、俄、波兰、西班牙、意大利和立陶宛语,而他的其他作品被译为他国语言的总和达到20种。他的重要著作还有《信念与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谐调》《法律与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冲击》等。
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是他的一个演讲录《法律与宗教》。伯尔曼曾在众多国家开设讲座,发表演讲。作为当代最杰出的社会主义法专家,他去苏联和俄罗斯考察就达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尔曼两次来过中国。
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伯尔曼教授这一代学人往往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对西方文明的整体忧患,也是对世界文明的一种忧患。1920年,当德国那位忧世伤生的大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带着他的骑士风度,以56岁的学术壮年离开人世的时候,伯尔曼才两岁。而早在1916年,伯尔曼出生前两年,韦伯就提出了震动后世并深刻影响20世纪学术思想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命题。韦伯认为,资本主义革命之所以在西欧发生并且成功,是因为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的发生做好了精神准备。
这一思路以及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成就(如理想类型、价值无涉等)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学人,伯尔曼是韦伯在法学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一个典型象征。
但是,伯尔曼教授受韦伯的影响,他们具体的研究路径以及研究结论却泾渭沟渠。韦伯所有思想的核心命题,元概念是世界的理性化;而他对理性化利弊的深刻洞见,使他几乎成为一个痛苦分裂的思想家。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有过一个著名的预言:“没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也许,伯尔曼一生都在回应韦伯这一悲观的预言。
伯尔曼教授在韦伯所谓的世界祛魅之路上踽踽独行,力图寻找到克服理性化以至僵化的方法。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传统延续,于是他想到了古代传统在现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对理性化负面的可能抗拒。他从中世纪的教会法、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商法中,寻找软化当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统治的法门。他尤其从宗教信仰及其仪式中寻找法的神圣渊源,以及支撑它的心灵根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可能在中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话,其背后所表达的伯尔曼的学术思想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共同的内核,例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回应了韦伯的祛魅命题,于当代中国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谓对症之药——也正是《法律与宗教》畅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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