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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深圳市民状告车管所驾校强制培训案
【案件概览】

    今年3月7日,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当时,他的申请已经被民警受理。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刚刚上楼照完相、采集了指纹下来,却被受理窗口的民警告知因没有驾校培训的记录而不能受理。拿到退办函,当天晚上回到家里,樵彬就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就将复议申请交给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直拖延了将近两个月,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5月14日,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原告理由】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交通厅联合发布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法院判决】

    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深思】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的胜利。
  第一是公民维权的胜利。开车上路得持有驾照,上完驾校后才能考驾照,这已成为公众习以为常的东西,没有人质疑过这个规定——没想到这一切并非理所当然,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迷局下违法的捆绑。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必须有“驾校学习记录”才能考驾照,公民原本有权利像自考考大学那样自己选择怎样学驾驶技术的。正是公民樵彬的诉讼,颠覆了一个侵犯公众权利数年之久的所谓常识。

  第二是挑战“利益链”的胜利。驾校和驾驶证考试、颁证、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一条几乎完全公开的利益输送链。公安、交通部门参与驾校培训业务,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目前驾校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社会力量在办,但仍有许多是由交警或交通部门在办,驾校的举办与交管部门并未脱钩;有些即使已经脱钩,也与交警和交通部门关系密切。在驾驶培训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有关部门蛮横地剥夺了公民学习驾驶技术的其他选择权,形成了对驾照考试培训的垄断,堂而皇之地将若干亿元的利益输往驾校。

    第三是挑战“违法规范性文件”的胜利。“红头文件”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时有发生,饱受社会和公众诟病。为了维护或是扩大自身的利益,一些部门往往从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出发,通过制定“红头文件”为自己设定权力,为他人预定义务。“红头文件”俨然沦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攫取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工具。通过“红头文件”滥设行政许可,搞强制审查、审批、颁发许可证,从而导致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干扰了依法行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已施行17年。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社会环境日益成熟。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现在把“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当然,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相比,对“红头文件”审查的“度”应该小些。因为“红头文件”涉及政策,而政策属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司法审查不应干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其他链接深圳市民状告车管所挑战驾校强制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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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治理念在执法中的贯彻,比司法救济更能治本。如果不在执法中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市民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些执法人员的假公济私报复。不知后果司法是否还能救济。2007-12-13  鲁力量  鲁力量 的电子邮件:lllachin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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