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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制度保障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新政概览】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中加强联系和配合已经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更多渎职侵权犯罪“浮出水面”,得到了查处。作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又一有力举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与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签了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的反渎职文件。一系列文件的签署保证了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的良好效果。

【制度特色】

   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来看,渎职侵权犯罪有很强的领域性、行业性、职务性特点。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特定的领域、行业、部门。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因此从1999年开始,最高检就与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十个部委局办会签了关于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文件。文件确定,最高检与相关行政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和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问题以及法律政策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这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系,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但由于这种联席会议制度是最高检与多个行政机关一起召开,主要是就大的宏观问题进行讨论,缺乏具体配合、协作的方法,针对性不强,因此有必要探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系配合更具体、更易操作的制度。

    2005年7月到2006年底,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在专项行动中,各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配合,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这次专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给了最高检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检察机关要密切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要争取各有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的配合与支持。

【三大亮点】

  文件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文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如需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经协商可及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此外,文件还规定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事务。这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

  文件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不仅明确了哪些案件线索需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而且对移送的材料也规定得特别具体,同时还对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的审查与查办进行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不予立案,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起复议。这使得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合更加具体,便于操作。

  文件还规定了行政部门在举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时也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宋寒松告诉记者,出于职业特点,一些检察机关对发现和查办渎职犯罪敏锐性较强,而行政部门对相关领域、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岗位要求、职责特点以及工作规程等都有很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调查违法犯罪案件可以做到优势互补,更好、更及时地查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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