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窦唯烧车案审结 看名人与媒体关系
【案情摘要】
2006年5月10日,窦唯因对新京报的相关报道不满,到该报社交涉未果,一怒之下将报社内的电视、电脑等摔砸在地。当晚6点左右,窦唯在报社门前,向一记者的丰田牌轿车泼洒汽油,随后点火烧车。此后窦唯拨打“110”电话自首归案,后被取保候审。>>>详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主动向新京报赔礼道歉,并在第一次庭审后积极赔偿了新京报的相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判处。据此,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详细
【案后评析】
名人与媒体之间是一对冤家,双方产生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窦唯烧车仅仅是其中的一件而已。所以对于此案的分析,也有着其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关注其中的定罪量刑外,更关注在法治框架内如何实现名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谈一下其中的量刑问题,本案原本可以在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选择。但为什么法院最终选择故意毁坏财物罪呢?这要从两者之间的区别说起。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放火罪危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属于重罪。《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财产安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假如行为人放火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从本案来看,窦唯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公共安全,所以,法院选择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外,虽然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并非没有“罚”。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作出此类判决的主要前提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情节稍微。但免予处罚并不等于不罚,因为,宣告有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只不过这种惩罚不通过具体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处以罚金等形式表现出来而已。窦唯尽管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他现在相当于有了“前科”,会受到相关法律制约。假如他5年内再犯新罪,将会在量刑时被重判。
窦唯烧车案虽然暂告一段落,但是,名人与媒体之间的矛盾仍然可能会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仍要关注,作为媒体,报道新闻是必要的,但注意报道真实性,防止侵权也是必要的。在新闻侵权中,侵害他人名誉权是最大的问题。
我们或许会不经意的发现,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但是,在表达义愤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法治的框架,防止自己在不经意之间构成了新闻侵权。其实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所以,作为媒体,应当谨慎一些。
    除此之外,新闻报道的失实更为可怕。 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防止侵害隐私权也是媒体应注意的方面。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 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同时,媒体应当认识到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在网络上搜索“记者”、“敲诈勒索”两个关键词,绝大部分罪行是冒牌记者犯下的。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 
综上所述,媒体应同样恪守法律的框架。毕竟,法治社会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努力方向。媒体同样要注意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当然,作为名人,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相比是不同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名人既要认识到其成名的代价,也要认识到其同样拥有权利。但是,一切都应尽量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不应该有着太多的过激行为。
其他链接:窦唯烧车1年后被诉 接受采访称做好最坏打算
其他链接:新京报不认同“窦唯表态”_当事人再次发表声明
其他链接:窦唯烧车案宣判 表现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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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0日,窦唯因对新京报的相关报道不满,到该报社交涉未果,一怒之下将报社内的电视、电脑等摔砸在地。当晚6点左右,窦唯在报社门前,向一记者的丰田牌轿车泼洒汽油,随后点火烧车。此后窦唯拨打“110”电话自首归案,后被取保候审。>>>详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发生的矛盾,故意毁损报社及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主动向新京报赔礼道歉,并在第一次庭审后积极赔偿了新京报的相关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判处。据此,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详细
【案后评析】
名人与媒体之间是一对冤家,双方产生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窦唯烧车仅仅是其中的一件而已。所以对于此案的分析,也有着其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关注其中的定罪量刑外,更关注在法治框架内如何实现名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谈一下其中的量刑问题,本案原本可以在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选择。但为什么法院最终选择故意毁坏财物罪呢?这要从两者之间的区别说起。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放火罪危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属于重罪。《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财产安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规定,假如行为人放火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从本案来看,窦唯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公共安全,所以,法院选择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外,虽然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并非没有“罚”。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作出此类判决的主要前提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情节稍微。但免予处罚并不等于不罚,因为,宣告有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只不过这种惩罚不通过具体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处以罚金等形式表现出来而已。窦唯尽管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他现在相当于有了“前科”,会受到相关法律制约。假如他5年内再犯新罪,将会在量刑时被重判。
窦唯烧车案虽然暂告一段落,但是,名人与媒体之间的矛盾仍然可能会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仍要关注,作为媒体,报道新闻是必要的,但注意报道真实性,防止侵权也是必要的。在新闻侵权中,侵害他人名誉权是最大的问题。
我们或许会不经意的发现,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但是,在表达义愤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法治的框架,防止自己在不经意之间构成了新闻侵权。其实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所以,作为媒体,应当谨慎一些。
    除此之外,新闻报道的失实更为可怕。 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防止侵害隐私权也是媒体应注意的方面。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 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同时,媒体应当认识到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在网络上搜索“记者”、“敲诈勒索”两个关键词,绝大部分罪行是冒牌记者犯下的。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 
综上所述,媒体应同样恪守法律的框架。毕竟,法治社会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努力方向。媒体同样要注意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当然,作为名人,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相比是不同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名人既要认识到其成名的代价,也要认识到其同样拥有权利。但是,一切都应尽量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而不应该有着太多的过激行为。
其他链接:窦唯烧车1年后被诉 接受采访称做好最坏打算
其他链接:新京报不认同“窦唯表态”_当事人再次发表声明
其他链接:窦唯烧车案宣判 表现良好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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