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关注丢弃乞丐案开庭
【事件回顾】
    今年6月29日清晨,一名司机在陕西省宁陕县广贺街镇发现一位奄奄一息的乞讨人,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发现,这名衣衫褴褛的流浪乞讨人躺在草丛里,身体极度虚弱,不能坐立行走,也无法说清自己的身份和身体状况。经医护人员检查称乞讨人“心脏没有问题”后,公安干警通过电话将乞讨人的情况向相关领导作了汇报。不久,广贺街镇民政宗教助理员谌太林受指派来到现场。他查看了乞讨人的情况,但未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乞讨人送往医院救治或送往宁陕县民政局救助站,而是决定将对方“送走”。按照谌太林的吩咐,姜某、郭某开车来到海拔1400多米高的秦岭黄花岭段柞水县境内,将乞讨人放置在一公路隧道内后,返回广贺街镇。谌太林在听了姜某、郭某的“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后,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两个字“那好”…… 
    第二天,路人发现了已经死亡的乞讨人,在僵硬的尸体旁,放着谌太林给他带的馒头和烧饼。柞水县公安局法医经鉴定认为,乞讨人是因感染诱发心肌炎导致心力衰竭死亡。>>>详细 
【事件调查】
    案件发生后,柞水县公安局和该县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7月3日,柞水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谌太林立案侦查。10月23日,案件被起诉至柞水县法院。
    “把流浪乞讨人员送到柞水县,送出广贺街镇,免得我麻烦,免得对他进行救助,也免得镇上花钱。”这是案件侦查过程中,柞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听到谌太林说的最令人震惊的一番话。
【案件思考】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沿用多年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救助制度人道主义精神凸显,表现在受助人获得救助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谌太林事件”发生后,调查人员与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大家谴责谌太林违背职业道德的同时,也提出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是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救助标准,特别是对重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救助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各地自行掌握,这个问题容易引发推卸救助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次是救助保障措施配套落实不到位。人力上,许多乡镇的民政干部往往身兼数职,很少有专职的,容易出现工作应付、推诿的现象;财力上,专门用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经费有限,以宁陕县为例,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工作的有3个人,但全年的办公经费仅有6000元,无法保障日常救助工作。 
    第三是救助场所的缺乏。通常大一些的县市才设有专门的救助管理站,乡镇一级基本没有。如果乡镇遇到被救助对象,责任心强的民政干部,会将对方送回原籍或送往大城市救助站,责任心差的便将其“送”出辖区,一推了事。 
    第四是救助对象难以甄别。常有一些搞传销甚至是铁路上逃票的来救助站索要路费,更有一些专门吃救助的“跑站族”。这些人的出现,导致许多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
其他链接:民政干部雇人跨县扔乞丐 致其惨死秦岭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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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9日清晨,一名司机在陕西省宁陕县广贺街镇发现一位奄奄一息的乞讨人,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发现,这名衣衫褴褛的流浪乞讨人躺在草丛里,身体极度虚弱,不能坐立行走,也无法说清自己的身份和身体状况。经医护人员检查称乞讨人“心脏没有问题”后,公安干警通过电话将乞讨人的情况向相关领导作了汇报。不久,广贺街镇民政宗教助理员谌太林受指派来到现场。他查看了乞讨人的情况,但未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乞讨人送往医院救治或送往宁陕县民政局救助站,而是决定将对方“送走”。按照谌太林的吩咐,姜某、郭某开车来到海拔1400多米高的秦岭黄花岭段柞水县境内,将乞讨人放置在一公路隧道内后,返回广贺街镇。谌太林在听了姜某、郭某的“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后,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两个字“那好”…… 
    第二天,路人发现了已经死亡的乞讨人,在僵硬的尸体旁,放着谌太林给他带的馒头和烧饼。柞水县公安局法医经鉴定认为,乞讨人是因感染诱发心肌炎导致心力衰竭死亡。>>>详细 
【事件调查】
    案件发生后,柞水县公安局和该县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7月3日,柞水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谌太林立案侦查。10月23日,案件被起诉至柞水县法院。
    “把流浪乞讨人员送到柞水县,送出广贺街镇,免得我麻烦,免得对他进行救助,也免得镇上花钱。”这是案件侦查过程中,柞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听到谌太林说的最令人震惊的一番话。
【案件思考】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沿用多年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救助制度人道主义精神凸显,表现在受助人获得救助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谌太林事件”发生后,调查人员与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大家谴责谌太林违背职业道德的同时,也提出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是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救助标准,特别是对重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救助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由各地自行掌握,这个问题容易引发推卸救助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次是救助保障措施配套落实不到位。人力上,许多乡镇的民政干部往往身兼数职,很少有专职的,容易出现工作应付、推诿的现象;财力上,专门用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经费有限,以宁陕县为例,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工作的有3个人,但全年的办公经费仅有6000元,无法保障日常救助工作。 
    第三是救助场所的缺乏。通常大一些的县市才设有专门的救助管理站,乡镇一级基本没有。如果乡镇遇到被救助对象,责任心强的民政干部,会将对方送回原籍或送往大城市救助站,责任心差的便将其“送”出辖区,一推了事。 
    第四是救助对象难以甄别。常有一些搞传销甚至是铁路上逃票的来救助站索要路费,更有一些专门吃救助的“跑站族”。这些人的出现,导致许多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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