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快讯: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
【学术动态】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协   办: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07年11月1日——11月2日
会议地点: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学术大讲坛
    2007第四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于2007年11月1日至2日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并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百余位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应邀来校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首先,杨立新教授致开幕辞,他指出本次会议的重点是研究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物权法关系国计民生,但由于它过于抽象,使得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疑难之处,为了更好的解读物权法,本次会议齐集众贤,集思广益,立志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献计献策。其次,杨教授指出“法官与学者对话”是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打造的品牌,目的在于设立一个平台,理论联系实际,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最后,杨教授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它的核心刊物《判解研究》做了简要介绍。
【主要议题】
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及适用办法
发言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主要讨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的界定问题。杨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规定非常缺失,使得实践中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实体和程序上的保护。所以建议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团体地位。另外,按目前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地位,无法保障其权利,建议承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实体法上所谓的“其他团体组织”,赋予其实体地位。
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展望
发言人:近江幸治(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物权担保制度具有可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十分广泛、整体抵押制度以登记制度为基础、物权担保的实行方法多样化等三个特点。就此三个特点,近江教授比较了中日两国的不同立法,对中国担保制度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台湾最高限额抵押权立法之借鉴与省思
发言人:陈荣隆(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兼所长教授)对台湾物权法担保物权篇修订后的最高限额抵押权的主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并将其与中国大陆物权法、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做比较,分析指出,台湾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的制定过程及目前仍存在一些检讨之处:如定义方式之检讨、担保债权范围之检讨、最高限额变更之检讨、次序权处分之检讨、分割让与之检讨、任意请求确定之检讨等。目前立法上尚需解决的问题有:新法未对“累积共同最高额抵押权加以明确说明、新法理论上尚无企业担保、财团担保等制度互相配套。在实践上,土地法、强制执行法等均需在内容上进一步改进。这些建议为中国物权法中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详细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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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人民法院出版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协   办: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07年11月1日——11月2日
会议地点: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学术大讲坛
    2007第四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于2007年11月1日至2日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并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百余位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应邀来校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首先,杨立新教授致开幕辞,他指出本次会议的重点是研究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物权法关系国计民生,但由于它过于抽象,使得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疑难之处,为了更好的解读物权法,本次会议齐集众贤,集思广益,立志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献计献策。其次,杨教授指出“法官与学者对话”是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打造的品牌,目的在于设立一个平台,理论联系实际,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最后,杨教授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它的核心刊物《判解研究》做了简要介绍。
【主要议题】
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及适用办法
发言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主要讨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的界定问题。杨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规定非常缺失,使得实践中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实体和程序上的保护。所以建议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团体地位。另外,按目前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地位,无法保障其权利,建议承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实体法上所谓的“其他团体组织”,赋予其实体地位。
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展望
发言人:近江幸治(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物权担保制度具有可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十分广泛、整体抵押制度以登记制度为基础、物权担保的实行方法多样化等三个特点。就此三个特点,近江教授比较了中日两国的不同立法,对中国担保制度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台湾最高限额抵押权立法之借鉴与省思
发言人:陈荣隆(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兼所长教授)对台湾物权法担保物权篇修订后的最高限额抵押权的主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并将其与中国大陆物权法、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做比较,分析指出,台湾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的制定过程及目前仍存在一些检讨之处:如定义方式之检讨、担保债权范围之检讨、最高限额变更之检讨、次序权处分之检讨、分割让与之检讨、任意请求确定之检讨等。目前立法上尚需解决的问题有:新法未对“累积共同最高额抵押权加以明确说明、新法理论上尚无企业担保、财团担保等制度互相配套。在实践上,土地法、强制执行法等均需在内容上进一步改进。这些建议为中国物权法中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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