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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要案: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案一审宣判
【案情概览】

   成立于2004年6月的杭州华夏医院由福建莆田人黄元敏等创办。2005年5月,黄元敏的老乡杨文秀、杨国坤等以自己注册的“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名义,向他承包了该医院风湿科。由杨元其负责管理。在河南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学习了两天“免疫平衡调节术”的医生王之义负责实施手术。 

    为招揽生意,2005年5月31日至11月期间,杨元其、杨元秀等拿着失效的2004年度医疗广告证明,多次在杭州市某著名都市报和浙江省一知名电视台频繁发布有关“免疫平衡调节术”的医疗广告。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明知广告虚假,仍同意他们以华夏医院名义对外发布。广告发布后,有38名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到医院接受该手术治疗,但却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其中14人伤残等级为九级。患者投诉后,2005年9月26日和2006年3月,该广告先后被杭州市工商管理局和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虚假广告。司法机关随后介入,将四人起诉。>>>详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的规定,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介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详细

【案件启示】

  该起虚假医疗广告的发生和判决意义重大。在这起虚假医疗广告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限制,其中把原来准许出现在广告中的诊疗方法一项内容也予以禁止,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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