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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江苏法院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
在农村地区,世代因袭、约定俗成,被人们称之为“民俗”的一些习惯规范,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约束和调节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江苏省泰州市两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全国之先河,将善良民俗引进民事审判,效果良好。

【改革举措】

    日前,在泰州市两级法院将近3年的实践基础上,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善良习俗”作了界定,指在泰州市范围内得到人们公认、公信和遵从,在生活实践中反复适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 

【案例应用】

  订婚给付彩礼,在苏中地区由来已久,而近年来江苏省姜堰市男女为返还彩礼闹纠纷的也越来越多。纠纷的症结就在于当地民俗,即所谓“男方悔亲,女方不返还彩礼;女方悔亲,彩礼全部返还”。
  2005年,李红与王大勇经人介绍谈起对象,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按当地的风俗,王大勇家给了李红家8000元彩礼。但李红还是希望婚姻大事自己做主,最终解除了与王大勇的婚约。王大勇要求李红返还全部礼金,而李红则拒绝返还。双方因彩礼纠纷打起了官司。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纠纷,对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按照彩礼的80%返还给王大勇家。双方最终认可法院的裁决。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规定正视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民间习俗——彩礼,并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返还彩礼纠纷给予了原则性的解决办法。但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仍嫌过于笼统,把彩礼返还具体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地法院。

    姜堰市法院根据该解释,结合当地习俗,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此意见在处理司法解释与彩礼返还习俗的关系上,采取了融合的态度。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彩礼返还的比例,低于女方提出的20%。彩礼少于2000元的可不予返还,2万元以上则全额返还。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曹建明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规则,比如蕴含着道德、情理的民俗习惯即“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 

    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审判领域,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

【改革前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化解纠纷,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只有当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甚至存在空白时,才可以考虑民俗习惯的运用。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有限度和边界的。审判中所运用的民俗习惯,必须是善良的,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悖离。

  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俗习惯应当是规范的。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是有差异的,不同群体对民俗习惯的认知与遵从也是不同的。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民俗习惯的地域性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民俗习惯的非正式性与当事人的可接受性如何协调的问题。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不仅仅要解决观念问题,还要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程序、机制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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