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百姓关注的三部法律草案解读
【立法概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此外,这次会议还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这三部法律草案同样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重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既坚持以人为本,又体现公平原则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因此,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烈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既继承了原条款的立法精神,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又突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在总结法律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增设“一裁终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第二次审议。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仲裁程序2个月~3个月、一审3个月~6个月、二审3个月~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这样,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8个月~11个月的时间。如此“马拉松”式的冗长程序,致使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认为,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这个突出问题,草案作了特殊的制度设计———增设终局裁决。这是草案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亮点。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6个月延长为1年。草案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强制法草案: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有三大看点: 
    第一,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的这一规定,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更加严格。 
    第二,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范围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范围加以限制。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此外,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也成为审议的热点,许多委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第三,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顶。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其他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
其他链接:修改十方面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速读
其他链接:我国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其他链接: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
其他链接:《瞭望》文章:行政强制法重在限权
(浏览:381次 责任编辑:bing)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此外,这次会议还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这三部法律草案同样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重点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既坚持以人为本,又体现公平原则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因此,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烈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既继承了原条款的立法精神,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又突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在总结法律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增设“一裁终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第二次审议。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仲裁程序2个月~3个月、一审3个月~6个月、二审3个月~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这样,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8个月~11个月的时间。如此“马拉松”式的冗长程序,致使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认为,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这个突出问题,草案作了特殊的制度设计———增设终局裁决。这是草案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一大亮点。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6个月延长为1年。草案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强制法草案: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有三大看点: 
    第一,严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的这一规定,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更加严格。 
    第二,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范围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范围加以限制。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此外,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也成为审议的热点,许多委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第三,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顶。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其他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
其他链接:修改十方面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速读
其他链接:我国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其他链接:行政强制法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
其他链接:《瞭望》文章:行政强制法重在限权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