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聚焦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日期】:2007年09月07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0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22处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受贿犯罪被明确为两类
   “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在简化罪名称谓的同时,将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明确划分为两类———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由于现行刑法关于自然人受贿类犯罪主体立法不够科学严密,导致法律条文的设置存在“真空地带”。按照我国刑法原有的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是受贿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人员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可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受贿行为主体,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两种。按照形式逻辑分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现行刑法两个有关受贿的罪名,其犯罪主体并不能涵盖整个自然人,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存在于公司、企业中,其他一些单位或组织中也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例如,非国有事业单位、一般社会团体等。
    这一司法解释,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内容的明确。
构成要件未进行修正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使经过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正,也显然没有解决诸如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医生收红包等问题。就是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来在认定受贿罪或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时存在的问题也依然存在,因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只不过是将罪名作了改变而已。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完善尚需立法完成。
其他链接:两高出台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修改22处条文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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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日期】:2007年09月07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0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22处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受贿犯罪被明确为两类
   “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在简化罪名称谓的同时,将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明确划分为两类———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由于现行刑法关于自然人受贿类犯罪主体立法不够科学严密,导致法律条文的设置存在“真空地带”。按照我国刑法原有的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是受贿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人员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可是,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受贿行为主体,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两种。按照形式逻辑分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现行刑法两个有关受贿的罪名,其犯罪主体并不能涵盖整个自然人,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存在于公司、企业中,其他一些单位或组织中也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例如,非国有事业单位、一般社会团体等。
    这一司法解释,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内容的明确。
构成要件未进行修正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使经过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正,也显然没有解决诸如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医生收红包等问题。就是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来在认定受贿罪或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时存在的问题也依然存在,因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只不过是将罪名作了改变而已。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完善尚需立法完成。
其他链接:两高出台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修改22处条文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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