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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规

【修改背景】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修订重点】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诉讼环节。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解决申诉难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为破解执行难,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重点解读】

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原民事诉讼法才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因此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决定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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