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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浙原交通厅长情妇以“特定关系人”身份被判受贿罪
【案件概况】

    现年53岁的汪沛英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与赵詹奇相识。到90年代初,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1998年,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文通为得到时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萧山机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赵詹奇在萧山机场航站楼土建工程招投标中的关照,找到汪沛英,托汪请赵詹奇帮忙,并许诺中标后按工程总价1%的比例以"业务费"名义给予汪好处。汪沛英将此事告知赵詹奇。1998年8月,在赵詹奇的帮助下,龙元集团顺利入围并中标。而后,徐文通分两次给汪沛英人民币共55万元,汪沛英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汪沛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汪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共犯。汪否认收受徐文通所送的55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家属又帮助退清了赃款,可予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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