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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官助理制助推法官职业化进程
【改革举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法官助理的试点和摸索,规定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转任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法官们对《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讨论。当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在全国法院启动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了包括房山区法院在内的18家法官助理试点单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西部基层法院优先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经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等,表明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攻坚阶段。随之,法官助理的来源问题、法官助理的法律依据问题、法官助理的职责权限问题等都随着改革的深入渐次浮出水面。

【改革意义】

    这种新的审判模式,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1至2个小时。这一审判模式的变革,有效地解决了越来越突出的案件增长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在庭前不再对案件行使预审的职权,无疑是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竖起了一道“防火墙”。

  事实上,重新设置的法官岗位、法官助理岗位,将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了法官职业大众化局面,也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法官应该有法官的人事管理机制,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司法警察等人员都应该有各自的分类管理机制。

【改革方向】

    当前的主要目标是在建立和实现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方面再深入推进一步,逐步完善有利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各类人员各尽其能的管理制度,实现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五年来的成绩清晰可见,但完成法官职业化这项艰巨、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历史任务,这一工程将使法院队伍政治素质明显提高,司法能力显著增强,职业道德进一步提升,法官管理进一步改进。在队伍管理上最终形成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严格、配置合理、保障到位的法院人事体制格局。

  从统一司法考试、统一法官着装到聘任制书记员制度改革,从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五年来,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执著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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