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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虚拟财产三大法律困惑待解
【社会视点】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的概念有了更广泛的涵盖,但对虚拟财产并未明文规定。

  前不久,北京大学学生陆峰认为微软公司推出的“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程序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他因此将美国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不承认用户对私有空间享有财产权就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更不能有效遏制各种非法侵入。 

    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而见,虚拟财产似乎被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但是,物权法也为此留下一个开放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即是说,如果以后立法者的观点发生变化,还可以把虚拟财产通过另行立法的方式,规定为物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学界争论】

目前,学术界对虚拟财产性质的存有不同看法: 

  物权说,比如说游戏中的一把“屠龙刀”,就应该用物权法上的动产来看待。实质上它作为一个没有形体的电子记录,是由玩家享有所有权的,所以应该准用物权法的规定; 

  债权说,如果想要使用虚拟物品,是不能脱离服务商的协助的,在付费的基础上,程序启动后才能正常的使用。因此,这种虚拟物品是一种债权,或者是一种合同凭证,是权利人申请程序启动的权利文书; 

  版权说,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自力劳动,通过创造性而获得的智力成果; 

  债权和版权说,根据不同的模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信息财产权说,类似于美国一位学者的“电子化的新型财产“概念。 

  第一种观点的支持人数众多,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 

  杨立新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争论焦点】

    争论焦点也在虚拟财产的属性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第一起案件有理有据,但第二起案件涉及到虚拟物品,无法衡量价值,也很难认定为财产,所以在盗窃虚拟物品的定罪量刑上,难以判处“盗窃罪”。 

  对于奖励性和战利型的虚拟物品,有的采用了官方定价的形式,也有官方禁止买卖,不允许与实际货币进行交换。刘德良教授认为,网站上的定价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虚拟物品的稀缺性也需要参考,可以参照着其他玩家选择的交换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此外,一般的玩家在打游戏的过程中,要获得这个物品所要投入的时间与金钱,比如游戏点卡,也要纳入考虑之列。对于那种数量唯一的顶级装备,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与现实中的“稀世珍宝”是同样的。 

  而对于网络游戏中自己创造的虚拟物品,版权上的物品价值如何衡量是比较复杂的,不妨借鉴现实社会中的无形财产评估的手段。它是一件作品,其价值问题不是一个虚拟物品的问题,而是一个知识产权中版权法调整的问题。 

【国际立法】

  中国香港: 
  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 

  中国台湾: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韩国: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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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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