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要案: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纵览
【案件概览】
湖南 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依新法判
    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法官告诉记者,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 
四川 保护善意取得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刚刚受理的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妹妹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在这里的张某。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章文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判决结果将对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案后思考】
    对于一部新法而言,它的实施无疑将意味着所有先前曾在酝酿中、分娩中的抽象观点、取向、价值的常量纠葛,会随着个案权利、义务的变量代入变为具象利益的真实博弈,而一种最直观的功利主义法律成败与效益讨论也将在第一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主题。
    虽然老百姓迫切希望利用物权法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物权法的原则性条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此外,一些物权法溯及不到的“过去时”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维护权利。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其他链接:北京市首例物权法官司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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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新法实施后侵权行为继续依新法判
    湖南省长沙市房东状告租住户租赁期满后拒不退房一案,是第一起适用物权法审理并有判决结果的案子。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法官告诉记者,如果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法院只能根据民法通则判决此类案件。物权法生效后,便可适用物权法判决此案。 
四川 保护善意取得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刚刚受理的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妹妹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在这里的张某。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章文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以前,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张某将房子归还给王女士,而现在,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判决结果将对王女士不利。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案后思考】
    对于一部新法而言,它的实施无疑将意味着所有先前曾在酝酿中、分娩中的抽象观点、取向、价值的常量纠葛,会随着个案权利、义务的变量代入变为具象利益的真实博弈,而一种最直观的功利主义法律成败与效益讨论也将在第一时间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主题。
    虽然老百姓迫切希望利用物权法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物权法的原则性条款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此外,一些物权法溯及不到的“过去时”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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