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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日期】:2007年9月26日
【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新法意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难以促进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 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急需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 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重点解读】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一)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三)办法指出,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是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借鉴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最佳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实践证明,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抵押物范围边界宽泛、优先权规则清晰、质权实现的执行程序快速便捷、以及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朝着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迈进了一大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又是全新的尝试,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盘活企业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改善信贷结构、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

其他链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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