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治:国际法框架下文物追索存难题
【新闻事件】
9月20日,被英法联军掳走、流落异国他乡147年的圆明园马首铜像,终于以澳门爱国人士何鸿燊用6910万港元巨资购得后捐赠给国家的方式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文物合法出口公认和通行的做法是对出口文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发给某件文物出口许可证的文物出境是合法出口;相反,未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未发给某文物出口许可证,该文物出境就是非法出口。非法出口的文物,都可称为流失海外文物。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说。
【追回现状】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被盗窃或盗掘的文物,国家文物部门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对于由于战争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将根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溯,希望其返还。同时也欢迎和鼓励通过捐赠的方式,促成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如有爱国人士有意捐赠,国家文物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补偿。 
“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靠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各国追回被盗文物,我国有一些文物是通过这个渠道要回来的。”宋新潮说,比如1995年3月,英国警方截获两批中国走私文物,总数达3494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对这批文物享有所有权。经过两年艰苦的法律和外交斗争,1998年1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英方承认全部文物的中国所有权,并归还中国。“但到目前为止,这是惟一成功的范例”。 
  对于回购,相关部门官员和文物专家并不主张。因为“既然是中国的东西,就没有必要用中国的钱买回来”。 
“通过拍卖的方式收回流失文物,会导致价格越来越高。”圆明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从根本上讲,拍卖的价格并不完全代表文物本身的价值,而仅仅是一种商业价格。如果在商业体系内运作,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价格越高,文物回流的可能性越小。 
【法律制约】
国际公约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1954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笼统,但却开创了文化财产国际保护机制中流失文物归还的先河,并因此被广泛认可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1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 
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专家组研究草拟有关草案,于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前两个公约相比,该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李晓东介绍说,针对该公约明示无溯及力的状况,中国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遗憾的是,拥有众多中国文物的英美等国却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也就是说,面对目前流失在海外的文物,我们只是保留追索权,寄希望于拥有者能够主动返还。 
(浏览:283次 责任编辑:bing)
9月20日,被英法联军掳走、流落异国他乡147年的圆明园马首铜像,终于以澳门爱国人士何鸿燊用6910万港元巨资购得后捐赠给国家的方式回到了祖国的怀抱。
    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文物合法出口公认和通行的做法是对出口文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发给某件文物出口许可证的文物出境是合法出口;相反,未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未发给某文物出口许可证,该文物出境就是非法出口。非法出口的文物,都可称为流失海外文物。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说。
【追回现状】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被盗窃或盗掘的文物,国家文物部门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对于由于战争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将根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溯,希望其返还。同时也欢迎和鼓励通过捐赠的方式,促成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如有爱国人士有意捐赠,国家文物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补偿。 
“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靠国际刑警组织协助各国追回被盗文物,我国有一些文物是通过这个渠道要回来的。”宋新潮说,比如1995年3月,英国警方截获两批中国走私文物,总数达3494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对这批文物享有所有权。经过两年艰苦的法律和外交斗争,1998年1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英方承认全部文物的中国所有权,并归还中国。“但到目前为止,这是惟一成功的范例”。 
  对于回购,相关部门官员和文物专家并不主张。因为“既然是中国的东西,就没有必要用中国的钱买回来”。 
“通过拍卖的方式收回流失文物,会导致价格越来越高。”圆明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从根本上讲,拍卖的价格并不完全代表文物本身的价值,而仅仅是一种商业价格。如果在商业体系内运作,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价格越高,文物回流的可能性越小。 
【法律制约】
国际公约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1954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笼统,但却开创了文化财产国际保护机制中流失文物归还的先河,并因此被广泛认可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1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 
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专家组研究草拟有关草案,于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前两个公约相比,该公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李晓东介绍说,针对该公约明示无溯及力的状况,中国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遗憾的是,拥有众多中国文物的英美等国却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也就是说,面对目前流失在海外的文物,我们只是保留追索权,寄希望于拥有者能够主动返还。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