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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职业打假 正在悄悄的起变化
【实例摘要】

  2007年2月,原告齐和生(化名)在被告开设的家乐福中山公园店购买了七包红提水果,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物品名为“进口红富士”且总价为人民币407.60元的收银条,每包的价格分别单列。该红提包装袋上标明“PRODUCE OF CHILE”。经翻译,其意思应为:智利的产品。原告购买当日,家乐福中山公园店商场在出售红提的摊位处夹有一块塑料货牌,上面标有:“红提、29.80元/斤、产地.美国”的字样。故原告以被告商场出售红提的中文货牌与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地不符构成欺诈消费者为由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407.60元;并按购货款一倍赔偿原告人民币407.60元。
    而该案的一个亮点是,职业打假人阎家明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案例评析】

  打假已经不再是最初的个人打假,打假人也已经将打假真正作为一项事业。1996年,王海成立了北京大海商务调查顾问有限公司,把打假反欺诈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 现在公司业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部分,营利部分包括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打击不正当竞争,以及商务调查、代理案件、安排律师等;非营利部分包括进行学术研究、促进立法、发布警示信息、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义务维权咨询等。 

  对于打假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知假买假?与此相关的其他争议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所说的消费者是否包括知假买假者,《产品质量法》是否使用知假买假者?

  对此,梁慧星教授认为,对打假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打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打击制假售假活动,这只是一种社会学的解释方法,而不是民法的解释方法。但是,无论何种规则,何种解释方法,归根到底都是要解决社会问题的,尽可能地去做有利于实现其社会功能的解释,又有何不妥?

  更何况,为什么能够断定大批购买而不用于销售的行为就一定不是消费者?生活中不是有很多家庭主妇为了省钱而一次大量买入吗?为什么能够断定后来的索赔行为决定了购买行为不是用于生活需要?注意,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想法,一门心思追求行为了的想法实际上是舍本逐末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同样更要注意,法律人从来没有活在真空之中,法律人更多的还是要能够解决问题,而不是机械地套用法条。

   职业打假人确实需要转型,但这并不代表职业打假应该结束。越来越多的打假公司成立,但是打假公司现在还是有法律上的尴尬,如上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相关政府部门对打假公司的态度并不明朗。工商部门称,打假公司不能以“专业打假公司”的名字注册,只能以类似咨询公司这样的名字注册。质检部门称,他们不直接与民间打假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发生关系,对商务调查公司的现状暂时不作评论。
  这一切,都决定了职业打假人还是要继续努力,迎接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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