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短评: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的归才能
【新闻事件】
    25日,“熊猫烧香”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详细
【新闻短评】
   公众的质疑和担忧当然是有道理的,特别是“熊猫烧香”对于求名求利心切的电脑高手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特别应该引起警惕。因此,关于案件本身,判罚是轻是重,公众当然可以畅所欲言,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单纯发泄自己心中的痛恨,就有可能使行为的性质异化成“多数人暴力”。
    我们知道,在“多数人暴力”模式下,一个哪怕只偷了半截橡皮的小偷都有可能被愤怒的拳脚判处死刑。因此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于让每一个罪犯都获得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在于让每一个罪犯只获得应有的惩罚。具体到“熊猫烧香”案,法律的惩罚既然已经做出,那么这种惩罚,显然不能因法律之外的感情因素而被任意扩大、任意加码。
    对李俊而言,4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其罪行的惩罚,而网络公司百万年薪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这两者本身是不矛盾的。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才华横溢,就在其犯罪之后免除法律的惩罚;我们同样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罪,就必欲废弃闲置其才能而后快,否决他在领受应有惩罚之后合法的“出人头地”机会。
    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的归才能。肯定才能并不等于纵容犯罪,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服刑期满后也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只要其才能被用人单位所欣赏,外人实在没权横加指责。如果通过类似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益目的成为一种“示范模式”而被后继者模仿,那么,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修改法律,增加违法的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在法律之外随意追加其他惩罚。
其他链接:"熊猫烧香"案一审在湖北宣判 4名被告当庭忏悔
其他链接:网络公司欲以百万年薪聘请熊猫烧香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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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熊猫烧香”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详细
【新闻短评】
   公众的质疑和担忧当然是有道理的,特别是“熊猫烧香”对于求名求利心切的电脑高手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特别应该引起警惕。因此,关于案件本身,判罚是轻是重,公众当然可以畅所欲言,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单纯发泄自己心中的痛恨,就有可能使行为的性质异化成“多数人暴力”。
    我们知道,在“多数人暴力”模式下,一个哪怕只偷了半截橡皮的小偷都有可能被愤怒的拳脚判处死刑。因此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于让每一个罪犯都获得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在于让每一个罪犯只获得应有的惩罚。具体到“熊猫烧香”案,法律的惩罚既然已经做出,那么这种惩罚,显然不能因法律之外的感情因素而被任意扩大、任意加码。
    对李俊而言,4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其罪行的惩罚,而网络公司百万年薪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这两者本身是不矛盾的。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才华横溢,就在其犯罪之后免除法律的惩罚;我们同样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罪,就必欲废弃闲置其才能而后快,否决他在领受应有惩罚之后合法的“出人头地”机会。
    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的归才能。肯定才能并不等于纵容犯罪,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服刑期满后也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只要其才能被用人单位所欣赏,外人实在没权横加指责。如果通过类似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益目的成为一种“示范模式”而被后继者模仿,那么,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修改法律,增加违法的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在法律之外随意追加其他惩罚。
其他链接:"熊猫烧香"案一审在湖北宣判 4名被告当庭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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