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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8月29日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立法目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在这类活动中,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

◆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乃至世界体育界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立法重点】

明确安全责任制度
    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条例除了规定了承办方的安全责任外,对公安机关的安全责任也有相应规定:1.审查并实施安全许可;2.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保障措施明确化
    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的关键。《条例》针对这两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条例确立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制度,并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考虑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维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从《条例》全方位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可谓考虑周全、管理严格、责任明确。此《条例》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起到巨大作用,促进人民安康,社会和谐。

其他链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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