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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23位造林大户诉林业部门案
【案件概况】

  群众举报退耕还林存在虚报面积等问题,湖南省衡阳县林业局根据湖南省林业厅的专项复查结论和要求,对23位造林大户作出行政处理,23位造林大户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将衡阳县林业局和湖南省林业厅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两被告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专项复查结论,并向原告返还追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

【案件分析】

  衡阳县是湖南省重点林区县,2002年,衡阳县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03年9月,衡阳县委、县政府就退耕还林出台了激励措施。

  就在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接近尾声时,群众的一些举报接踵而来。2005年7月下旬,群众开始举报衡阳县退耕还林存在虚报面积等问题。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2005年8月3日至2007年2月11日,湖南省林业厅9次派出工作组到衡阳检查督办,并针对群众举报的地段,先后3次委派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但前后3次的调查结果都各不相同。

  2007年3月6日,湖南省林业厅在第三次专项复查后,作出《关于举报衡阳县退耕还林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追回虚报冒领补助款”、“收回退耕还林指标”等,责令衡阳市、衡阳县有关部门按此“报告”坚决落实到位,并上报处理结果。

  2007年3月25日,衡阳县林业局以湖南省林业厅的“报告”为依据,以衡阳县林业局、衡阳县财政局、衡阳县公安局的名义向23户造林户送达了“衡阳县退耕还林省级专项核查情况告知书”,要求造林户在今年3月30日前到衡阳县退耕办核对有关情况,并退交补助款。4月27日,衡阳县林业局又向造林户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造林户退回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3位造林户不服,于2007年6月5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衡阳县林业局和湖南省林业厅告上了法庭。

  衡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省林业厅委托的调查人员在进行第三次专项复查时,未邀请衡阳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的有关人员以及当地村组代表参加,对有关人员调查时未制作笔录,调查中发现复查结论与前两次复查结论有很大出入,且对原告有重大不利的情况下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复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监督管理活动,湖南省林业厅的复查行为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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