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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保险格式条款再起争议律师诉讼维权
【案件概况】

    因认为人寿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合同解除权未规定期限限制显失公平,近日,投保人李律师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要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变更对《祥和定期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改为两年。

[原告]

    今年3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祥和定期保险”,由于计算机系统存在故障,当时自己并未见到保险单和保险合同。3月22日,其接到短信被告知保险合同已于3月20日生效。今年6月份,拿到保险合同时,看到条款中第十一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限期的单方解除权对保险合同相对人来说显失公平。

[被告]

   “担心”保险诈骗合法化,保险合同完全符合《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没有对合同解除权要有期限的规定。如果对合同解除权规定期限的话,会导致保险诈骗合法化。

【案件深思】

    保险条款是平等格式合同体现最典型、最集中的领域。上海沪江律师事务所周有安律师认为,保险业本身是一个需要高度诚信、同时也最易发生诚信危机的行业,其主要起因是合同条款及解释存在问题。周有安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讲,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建立的载体,同时也是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但现在的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却往往只强调公司的利益,强调投保人有告知义务,如健康状况、年龄、单等,而忽视了保险公司应尽的责任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事实上,在签订合同时,对条款中不明确字眼,保险公司有必要告知投保人所涉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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