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解读《反垄断法》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08月30日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规
【新法解读】
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其他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
其他链接: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律利器
其他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
其他链接:《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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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08月30日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规
【新法解读】
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其他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
其他链接: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律利器
其他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
其他链接:《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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