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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央补助法院办案专款制度实施
【改革举措】

    为帮助地方提高中、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和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今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的30亿元办案专款将于近期下达到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财政。>>>详细

【背景分析】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一办法在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堵塞了诉讼收费的制度性缺陷。由于其他的改革措施没有同步实施,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和经费保障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为诉讼费收入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院受案数的激增。据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研显示,全国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20.4亿元,减少比例为53.55%,基层法院减少52.3亿元,减少比例为70.45%。人民法院案多钱少的矛盾愈加凸显。

   这种“较大的影响”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6日向财政部报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对地方人民法院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造成的经费困难给予专项补助的报告》。 

  为此,中央财政决定增设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姜兴长表示,这次中央财政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制度的确定,必将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具体措施】

中央专款分配将考虑地区间差异省级财政也要按比例拨专项资金

法院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也就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各地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东、中、西部地区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法院办案专款数额。

专款不得用于日常开支建设经费诉讼费收入与法院经费彻底脱钩

法院办案专款只能用于法院办案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各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在专款到达后一个半月内,连同省级财政按比例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分配并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及时补充法院办案经费支出。市(地)级和县(市)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法院办案专款,不得折抵已经确定的法院预算经费。

对专款使用情况将建绩效考评制考评成绩将影响下年度分配金额

每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办法对各地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成绩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专款分配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下一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数额。

其他链接中央财政建立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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