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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短评:公路收费还贷要“有始有终”
【新闻事件】

  近一段时间,媒体上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热点”新闻高潮迭起,相伴而生的“高速公路高收费”、“公路收费高出投资十倍”、“公路还贷收费失信于民”等等对公路收费的质疑之声更是不绝于耳。而近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京市公路条例》也许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立法机关在重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同时,明确向公众表明了对收费公路的态度。>>>详细 

【新闻评论】

    公路收费还贷作为立法确认的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式,在充分发挥其“解决资金投入缺口、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功能的同时,还应受到相应的制度约束,从而防止形成垄断和暴利的腐败空间,决不能让其“有始无终”、“剑走偏锋”。 

  首先,立法应当明确高速公路的收益不能挪用、转移至其他路段。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收费主要用于还贷和有偿集资款,但因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公路的收益是否可以只用于此公路的贷款偿还,而不得用于彼公路,所以有些地方钻了法规的空子,往往将此公路已经超出收费期限的收益,用于彼公路偿还贷款。而这种看似聪明的立法“规避”从道理上却是说不通的,即使是一百年,公众还是要为不断开工新建的公路埋单。 

  其次,加强对高速公路性质“变身”的制度约束。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叫政府收费还贷路;另一种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叫经营性公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前者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后者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这一收费期限虽是刚性的,但不少地方和部门却耍起了花招。绝大部分公路的性质,都曾经历过由“政府还贷路”到“经营性公路”的转变。收费公路“变身”,收费期限也就被人为延长。

  再次,高速公路的运营情况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和部门利益、垄断暴利是紧密相关的:知情权越充分,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就越小,公众的利益就越能得到保护。而知情权的保障要靠制度来约束,即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营情况的信息公开。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审计署和北京审计局的两份审计报告功不可没,让人大代表和普通民众彻底弄清了公路收费背后的利益纠葛和运作方式。阳光之下,才会让腐败无处可藏,才能让暴利彻底扯去遮羞布。

其他链接北京市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
其他链接北京公路条例规定公路收费期限示范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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