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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小产权房之面面观
【社会关注】

    “小产权房”是近几年出现的新生事物,很多城市都开始出现。那么,“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好事还是坏事呢?近日,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将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这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之后北京市政府开始全面清理辖区内“小产权房”问题;紧接着,一位画家因5年前购买“小产权房”,原房主反悔,被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90天内搬离……

国土副总督察:小产权房不符合现行法律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是公民最近比较关注的问题。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热点分析】

何谓“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有的使用权证叫做“小城镇房屋使用权证”,产权内容的关键字就是“本证使用权人对本证所列房屋具有永久使用权”或者“70年使用权”等。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背后的“大问题”

◆如果这种做法被明确允许,城里人蜂拥去农村购房,在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会将更多耕地变成宅基地,建更多“小产权房”供城里人享用,若干年之后,一些城市郊区的农民将无田可种,他们将失去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从长远看,“小产权房”交易实质是城里人侵占农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如果政策上对这种“小产权房”交易大开绿灯,那就意味着,一些城里人不仅占据着城市的经济资源,而且占据了农村的经济资源;对于农民而言,他们不仅没有能力去享有城市的经济资源,而且失去了作为“生命线”的土地。如此一来,原本就存在的城乡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农民和城里人所享有的社会资源将更加不均等。

购买小产权房屋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处理对策】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有关部门应力求在维护既有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遵循如下两个具体原则:一,保证相关农民的权益;二,充分考虑既有购房者的合理利益。  
    从法律意义上讲,“小产权”房大量售卖给城镇居民,确实违反了既有法律规定,同时也给购房者维护自身权利埋下了隐患。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购房者不可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一无所知,他们更多地是为此类房产的低价格所吸引。 
    正是由于“法与理”之间的矛盾交错,使得各项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措施,都要力求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有关部门力求在维护既有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弱势群体。以此为基点,应遵循如下两个具体原则:首先,政府出台的任何办法都要保证相关农民的权益;其次,政府应充分考虑既有购房者的合理利益。 
    对于法律规定的落实固然不容丝毫含糊,但同时不能忘记的是,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在既定规则下的共赢与和谐。本末之间如何取舍,“小产权”房是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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