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要案:政府采购第一案遇法律困局
【案件始末】
    2003年的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助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本案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其中的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此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分别委托两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据原告律师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的谷辽海介绍,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的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广东某公司投标报价最高,每台8万元,而原告现代沃尔公司当时报价最低,每台5.68万元,但两次都是广东某公司中标。 
    随后,现代沃尔公司就这次的投标几次向发改委、卫生部以及担任中介的招投标公司质疑和投诉,得到的回复主要说法是:产品技术上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有差距。 
    “价格最低并不是最终中标的必然条件。最高价者如果是在技术、服务等方面很出色,中标也无可厚非。”有关业内人士透露。按照我国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中标的条件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然而,现代沃尔公司始终认为价格差距太大,坚持“讨个说法”。 
【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部败诉,要求财政部履行监管职责,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按照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在发改委、卫生部方面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代沃尔公司就向财政部书面投诉;因为认为财政部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处理和回复,他们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审认定财政部没有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于是判其败诉。>>>详细
【法律困局】
    不少人觉得财政部这次有点“冤”。有人形象地说“被两部法律挤在了夹缝中。”这两部法律就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诉讼中涉及的采购项目是国家医疗救助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应该由发改委来处理有关投诉。实际上,这一判断的法律来源是政府采购法中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规定,也就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发改委承担着制定细则、审核代理机构等大部分职责。>>>详细 
    依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诉的受理由发改委负责,这也是财政部上诉的主要依据之一。 
【破解思路】
统一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两法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一样。比如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代理机构,在制度设计上是公益性、非营利的;而依据招标投标法,很多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标的代理机构都是营利性的企业。这起诉讼所涉及的项目就是两个营利性的企业。而公益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在掌握政府采购所应体现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本国货物、环保节能等理念方面,显然是有区别的。在这方面,法律应该将政府采购的操作统一起来。 建议取消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将其相关内容并入到政府采购法中,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其他链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首起行政诉讼案败诉
其他链接:政府采购第一案续 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其他链接:政府采购案二审财政部喊冤 称发改委才是当事人
其他链接:“政府采购第一案”遇法律困局 财政部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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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的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助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本案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其中的部分采购项目的招标。此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分别委托两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据原告律师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的谷辽海介绍,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的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广东某公司投标报价最高,每台8万元,而原告现代沃尔公司当时报价最低,每台5.68万元,但两次都是广东某公司中标。 
    随后,现代沃尔公司就这次的投标几次向发改委、卫生部以及担任中介的招投标公司质疑和投诉,得到的回复主要说法是:产品技术上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有差距。 
    “价格最低并不是最终中标的必然条件。最高价者如果是在技术、服务等方面很出色,中标也无可厚非。”有关业内人士透露。按照我国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中标的条件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然而,现代沃尔公司始终认为价格差距太大,坚持“讨个说法”。 
【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部败诉,要求财政部履行监管职责,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按照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在发改委、卫生部方面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代沃尔公司就向财政部书面投诉;因为认为财政部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处理和回复,他们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审认定财政部没有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于是判其败诉。>>>详细
【法律困局】
    不少人觉得财政部这次有点“冤”。有人形象地说“被两部法律挤在了夹缝中。”这两部法律就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诉讼中涉及的采购项目是国家医疗救助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应该由发改委来处理有关投诉。实际上,这一判断的法律来源是政府采购法中对工程类政府采购的规定,也就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发改委承担着制定细则、审核代理机构等大部分职责。>>>详细 
    依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诉的受理由发改委负责,这也是财政部上诉的主要依据之一。 
【破解思路】
统一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两法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一样。比如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代理机构,在制度设计上是公益性、非营利的;而依据招标投标法,很多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标的代理机构都是营利性的企业。这起诉讼所涉及的项目就是两个营利性的企业。而公益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在掌握政府采购所应体现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本国货物、环保节能等理念方面,显然是有区别的。在这方面,法律应该将政府采购的操作统一起来。 建议取消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将其相关内容并入到政府采购法中,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其他链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首起行政诉讼案败诉
其他链接:政府采购第一案续 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其他链接:政府采购案二审财政部喊冤 称发改委才是当事人
其他链接:“政府采购第一案”遇法律困局 财政部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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