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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将被取代
【立法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2月25日印发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此次全面清理的范围是: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对那些已经“暂行”、“试行”多年,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法规、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是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尽管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加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规定明显过时,但因个别条款还“适用”,条例沿用至今。暂行法规一“暂”就是数十年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据了解,在今年开展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全面清理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采取“开门清理”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超龄法规”,不少人建议应该及时废止或撤销。

【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投机倒把”已经淡出现实生活,很少人提及。最近的一次,是在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贩卖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扣留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还由此引发“投机倒把”是否还适用现实经济生活的官司。投机倒把的概念过时了吗?为何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仍沿用这一“罪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条例所认定的投机倒把行为,要么有了专门的法规来约束,比如,条例规定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后来分别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其作了更准确的约束和处罚;要么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成为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比如,条例规定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不仅紧俏商品的概念已不复存在,各类商品正走向极大丰富,而且物流公司的经营行为就属于“就地加价”。这种情况下,以上规定显然已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没有适用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比如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仍需要沿用条例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的最后一款:“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来监管。前述的“卖月球”就是这样。虽然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但无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确切条款可依据。北京市工商局最后依据条例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的最后一款,对其进行了处罚。尽管引发诉讼,最后法院还是判决工商局胜诉,表明该条款仍适用。而且事实证明,正是工商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了公众因所谓的投资月球而遭受经济损失。 

【最新动态】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起草制定有关市场监督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取代备受关注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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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法规规章清理10月底前完成 投机倒把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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