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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短评:规制摄像头需要全国性立法
【新闻事件】

    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已安装电子探头26.5万余个。警方将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各单位展开全方位的技防设施安装、使用大检查。

  以前只在银行、政府机关等要害部门才能见到的智能监控设备,如今已有遍地开花之势。一些酒店、歌厅、超市、网吧、交通要道、医院、学校、公交车等场所也纷纷安装监控摄像头。为提高安全保障,一些高档小区居民甚至给住宅也安装了智能监控设备。同时,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新闻评论】

  为消除市民对摄像头的恐慌,几个地方都在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使用监控材料。在北京,公安机关依据《管理办法》,严查“电子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者,违法单位最高罚3万元。然而,任何制度均有利有弊,再完美的制度也难以企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监控而言,需权衡利弊,若利大于弊,且为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民自由、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就能适用。问题正在于,监控在“维护公共安全”与“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却与“保障公民自由”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监控从表面上看,极易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但监控最大的危害,还在于它对私权利的侵犯,难以局限在被预先校订的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通过严格立法规制监控,使监控在威胁、限制或侵害公民自由上的危险大大降低。在此意义上,对成都的地方立法以及北京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首先应予肯定。只是,我们不独需要地方立法和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回应公众对监控的担忧,更需要全国性立法承担起规制监控的重任。

   此外,在“不得侵犯”与“不得泄露”等原则之后,还需要有相应的责任条款,才能使法定的“不得”外化为监控管理人员的行为。而摄像头的安装,除特殊情况外,也需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使受其影响的公民知悉,并赋予公民以提出异议并获得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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