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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重庆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
【最新动态】

    重庆市从二00七年起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实施立法项目委托招标起草。据称,此举是国内立法上的重大创新。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殿勋介绍,“政府立法回避制度”主要实施起草、评审、审查三个环节的立法回避,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亦不得主导立法进程;起草环节立法回避制度主要通过“委托起草”、“招标起草”和“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三种方式实施。

【具体举措】

    在起草环节,有三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回避制度: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应当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高端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全部予以回避。 

    在评审环节上,负责立法评审的专家如果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 

    在审查环节上,负责审查工作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如果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 

【利弊分析】

总体上看,立法回避利大于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市政府法律顾问高绍先认为,立法回避可以借助“外脑”,消除立法过程中的部门色彩,让更多的人参与立法。同时,委托立法或招标立法由市财政直接承担立法经费,避免了政府法制部门向社会单位筹集立法经费的尴尬,有利于保证立法的公正性。 

    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将恣意、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俞荣根也表示,一些立法实践已经证明,将回避制度逐渐引进立法领域,可以有效地遏制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弊端:可能会影响立法质量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采取立法回避后,主管部门对立法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全局把握能力将难以发挥。没有哪个主体可以比主管部门更了解自己管辖领域的情况,主管部门的回避也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替代资源,可能会影响立法质量。

其他链接重庆试行“立法回避制度” 利害关系单位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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