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国际交流:反就业歧视的欧洲经验
【前言】

  二次世界大战后,谋求经济发展而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即后来的欧盟),为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1957年欧洲共同体条约中首次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并禁止“国别歧视”。其后的半个世纪里,伴随欧洲经济与政治的巨大发展,欧洲的反就业歧视也不断拓展、深入。

【经验借鉴】

(一)欧盟的积极引导与严格监督。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反歧视事业一直是在欧盟的积极引导下进行的,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欧盟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指令,包括其内含的各种先进理念,为欧洲各国国内反歧视立法确立了基本的“行动准则”,部分欧盟法律条款甚至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各国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案件时直接适用。

(二)注重制度构建,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欧盟的引导和严格监督下,欧盟各成员国在反就业歧视领域加强立法,各国都建立起层次分明、覆盖就业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比较完备的反歧视法律体系,使反歧视工作有法可依。各国的反歧视法律体系,一般以本国宪法的平等条款以及欧盟法律为基本依据,以平等待遇法为主干,另辅以各种具体法律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为补充。

(三)专门的执行机构与有效的救济机制。

    根据欧盟的要求,欧洲各国都设立了平等待遇委员会作为解决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权威、专业化、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受理就业歧视投诉,此外还负责解释和监督平等待遇法的执行、实施社会宣传以及为政府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政府的积极倡导与率先垂范。

    在欧洲反就业歧视的进程中,政府大多扮演了十分积极的角色,在立法、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方面,都率先垂范,为消除歧视现象向全社会做出表率。比如在人员的平等录用方面,政府公务员法的规定要远比私营企业严格,绝对不允许出现诸如对性别、身高、长相、年龄、残疾等各种与工作职位要求无关的限制条件。这恰与我国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此外,政府十分重视提高社会大众的意识,因此在倡导人权、宣传反歧视方面也做出各种努力,政府不仅在中央与地方建立反歧视的各种专门机构,甚至各种社会团体建立初期,也能从政府部门得到经费资助。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296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就业歧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7 queries, 132 - Cache, 74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