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学者时评:受贿罪的刑罚结构亟待改革
   受贿罪的刑罚结构,就是指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所设置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笔者主张,贪污罪、受贿罪的罪质不同,应当分别设置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每种具体犯罪所设置的法定刑,反映了国家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国家认为某种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程度大的,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反之,国家认为某种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程度较轻的,就规定较轻的法定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便于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所以,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就是罪刑轻重的法律表现方式,也是衡量和区别各种犯罪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 

    由于罪名种类很多,犯罪情节纷繁复杂,在刑事立法上对每种犯罪设置一种科学、合理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是十分困难的,但刑罚结构不仅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否公平、公正,也关系到遏制犯罪的导向,故研究这一课题又是十分必要的。 

◆受贿罪刑罚结构设置上的种种弊端

   (1)偏离罪刑相适应原则。(2)法定刑档次之间交叉重合。(3)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界限不清。(4)最低与最高限度法定刑之间跨度过大。(5)受贿数额与刑期比值轻重颠倒。

    由于上述立法上的弊端,导致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除个别罪行特别严重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无法比较外,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处罚的受贿案件,凸显司法不公,轻重失衡。 

    受贿数额越小,刑罚处罚越重;受贿数额越大,刑罚处罚较轻。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受贿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犯罪处罚畸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最低的二三千元要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相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受贿罪法定刑设置改革构想

    改革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的量刑结构,改革严惩小受贿犯、轻纵大受贿犯的规定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修改规定为:“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受贿数额一倍的罚金。悔罪表现好的,免予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处罚。 
    (二)个人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受贿数额一倍的罚金。 
    (三)个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受贿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个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索取贿赂或者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从重处罚。受贿后有悔罪表现或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后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资格。” 

其他链接受贿罪
其他链接赵长青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21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受贿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41 s, 7 queries, 132 - Cache, 76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