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要案:兰成长案一审判决
【最新动态】
    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被打致死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振润被判无期徒刑,郑文平、武强、马利、李志宏、高波分别被判处5-15年有期徒刑不等,郑贵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法庭同时判令侯等6人赔偿兰成长的亲属共计38万元。 
【案件回顾】
    被告侯振润在大同市浑源县大仁庄乡西王铺村私开煤矿,今年1月10日下午4时许,侯振润等人见到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常汉文、兰成长,侯见常的证件上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印章,认为二人是假记者,便伙同他人对二人进行殴打。兰成长于次日死亡。 >>>详细
【庭审焦点】
兰成长的当日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
◆被告辩护律师指出,兰成长当日的介绍信,系空白抬头,不能说明是单位指派去侯振润矿上采访。兰成长与常汉文均无新闻出版总署证件,报社站长常旭日也承认这两人当日去矿上为个人行为。他认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侯振润的恶性行为,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
◆控方律师予以否认,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明确对侯振润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写为记者。所以此次为职务行为。>>>详细
兰成长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侯四的恶性行为,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如果是监督行为,事发当日,为什么不举报?发生事件后,为什么不报案?兰成长的行为,是对被告个人财产的侵犯。 
◆被告方律师予以否认,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明确对侯四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写为记者。所以此次行为属职务行为。侯四本人从事非法生产,且不说兰成长是一名报社工作人员,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监督与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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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被打致死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振润被判无期徒刑,郑文平、武强、马利、李志宏、高波分别被判处5-15年有期徒刑不等,郑贵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法庭同时判令侯等6人赔偿兰成长的亲属共计38万元。 
【案件回顾】
    被告侯振润在大同市浑源县大仁庄乡西王铺村私开煤矿,今年1月10日下午4时许,侯振润等人见到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常汉文、兰成长,侯见常的证件上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印章,认为二人是假记者,便伙同他人对二人进行殴打。兰成长于次日死亡。 >>>详细
【庭审焦点】
兰成长的当日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
◆被告辩护律师指出,兰成长当日的介绍信,系空白抬头,不能说明是单位指派去侯振润矿上采访。兰成长与常汉文均无新闻出版总署证件,报社站长常旭日也承认这两人当日去矿上为个人行为。他认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侯振润的恶性行为,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
◆控方律师予以否认,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明确对侯振润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写为记者。所以此次为职务行为。>>>详细
兰成长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侯四的恶性行为,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如果是监督行为,事发当日,为什么不举报?发生事件后,为什么不报案?兰成长的行为,是对被告个人财产的侵犯。 
◆被告方律师予以否认,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明确对侯四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写为记者。所以此次行为属职务行为。侯四本人从事非法生产,且不说兰成长是一名报社工作人员,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监督与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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