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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要案:“超市牛奶投毒”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思考
【案件概览】

    宋某和卢某夫妇在天津市某超市购买了某牌100%纯牛奶,当天饮用后中毒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法院审理认定,3个外地来天津打工的农民为达到敲诈某企业钱财的目的,将注入毒鼠强的毒牛奶投放到超市出售的牛奶中,造成宋某、卢某购买饮用后中毒死亡。事发后,超市先行赔付二被害人家属5万元。此后,二被害人各自的父亲及二人之子以超市疏于管理,出售被人投毒的牛奶导致二人身亡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超市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5万余元,扣除已先行赔付的5万元,实际赔付67.5万余元。
 
【法官评案】

  法官认为,超市向消费者出售的牛奶有毒,造成卢某、宋某夫妇因购买食用有毒牛奶死亡,无论造成牛奶有毒的原因是什么,超市出售有毒牛奶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更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此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因经营者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保护因经营者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二被害人在超市购买牛奶,便与该超市形成了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因案外人造成其提供商品不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了二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原告有选择赔付主体的权利。现在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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