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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时评:公民旁听权应当具有救济性
     公民旁听法庭的庭审,是法院贯彻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的重要方式,也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就对公民的旁听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6月14日,高法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不过,这种重要的权利并不会因为高法的三令五申而自动兑现。实践中,公民尤其是记者的旁听权受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西方法谚言:“无救济无权利。”旁听的权利也不例外。法律和高法虽然规定公民有旁听的权利,但如何执行却由法官作主,而法官往往以安全、保密或者特定的人群(如记者)不宜旁听为由,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旁听权利。因为法官的这种决定权并不需要接受其他人的审查,公民也无从申请救济,能否实现旁听的权利完全由法官说了算,没有保障的权利最终就会沦为权力的玩偶。

      所以,我对最高法院关于保障公民旁听权利的规定持谨慎的欢迎。如果“公民旁听”要让我相信是一种权利而不仅是一种宣示口号,至少要做到这样两点:其一,要让旁听权利具有可诉性。公民要是符合条件被拒绝旁听,可以向院长提出复议,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上诉);其二,侵犯公民旁听权利的责任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制裁。如果侵犯公民旁听权利的行为被认定属实,那么相关法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并且有专门的机构来调查与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公开审判如果出现瑕疵,当事人就可以要求认定审判无效、重新审理。所以,如果公民旁听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就会引发重新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按理说,法官侵犯公民的旁听权利也应当属于“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官依赖于司法解释来进行细化规定的惯性与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思维,让这一规定完全处于休眠状态。如果能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法官侵犯公民旁听权利的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当事人也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这等于给公民的旁听权又多了一条间接的救济途径。那么这就将成为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让法官对公民的旁听权保持敬重,让旁听权真正成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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