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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交通安全与交强险费率浮动
【政策动向】

  由于保监会之前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了社会公众和专家的很大争议,保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最终公布的《暂行办法》与草案出现了三大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热点分析】

◆是否要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很多专家在讨论交强险浮动费率时提出,像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也包括闯红灯这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给予适当的加费处理,但这一点并没有在《暂行办法》中规定。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保监会在平衡各方面意见和分析目前整个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后,做出了暂时不在全国统一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决定。“但这并不是说不应当予以挂钩,而是说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是否与快速处理机制矛盾

  由于自7月1日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与交强险浮动费率一同实行,一些车主担心:浮动费率办法和快速处理机制是相矛盾的。比如,快速处理机制希望车主尽快分清责任,而交强险却因为车主有责任上浮费率,这样就会造成事故当事人双方对责任产生纠缠。

  保监会财险监管二处张宗韬对此解释说,费率浮动与快速处理机制并不矛盾,二者是有机结合的。因为快速处理机制中对车主是否有责任已经非常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很容易分清到底是谁的责任,迅速撤离现场,所以不会出现以上车主的顾虑。

【各方观点】

张智新:交强险费率立法释放出的危险信号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而暂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显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汹汹民意压力下做出的无奈妥协,却留下了一个人所共知的立法尾巴:行政机关是倾向于这一做法的,而且会努力推动这一做法的落实,至于何时将再次将其摆上台面,或者何时直接将其入法,行政部门仍保留了这一权力。

交强险浮动费率引发车主质疑

    郑州数名车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三年无违章方能降低30%费率的条件过于苛刻,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有双重处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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