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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云南省出台刑事附带民事执法从宽执行新规定
【改革措施】

    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法院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要注重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妥善化解被害方当事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应当将此情形作为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对一些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赔偿和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非刑事化处理。 

【具体措施】

杀人抢劫等10种情形必须严惩 

    《意见》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等等,这些犯罪都是要从严从重处罚的。 

10种情形必须逮捕 

    一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二是因同类行为曾被相对不起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 

    三是累犯、主犯或者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 

    四是流窜作案,或者在犯罪地无固定工作或固定住所,没有条件实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五是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或者已经逃跑或逃跑后被抓获的; 

    六是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策划、组织、指挥闹事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 

    七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八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或又实施故意犯罪的; 

    九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十是其他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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