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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纪念:北京大学教授刑法学家周密逝世
  周密同志原籍河南省邓州市,生于1923年7月26日。1948年9月年参加革命,195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从原中原大学毕业后参军,后转业地方,曾担任广西省宜山县(现宜州市)人民法院院长等职。自1953年起,周密同志进入法学教育领域工作,历任北京大学教员、讲师、副教授和教授,1988年11月退休。

  周密同志对我国刑法学、证据学、犯罪学,尤其是中国刑法史学的学科发展,作出了重要的基础性贡献。

他的学术思想主要有: 

  1. 关于刑法思想。主要有三点:一为犯罪的概念。他认为犯罪是一切危害社会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违反刑法的行为。二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应包括动态的定量分析达到静态的定性分析,以认定犯罪。三为认定犯罪的操作进程,可从社会行为的六性即客观性、及物性、危害性、主观意识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着手逐一进行审查分析,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关于中国刑法史学思想。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绝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上出现了私有财产和人们思想伴生出私有观念,犯罪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但当社会发展到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世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就必须会自然消亡。二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历史规律的,治理社会和国家的方略也是有章可循的。我国社会的历史发展是经由五个不同阶段,依次嬗变至今的。其方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一阶段是原始社会末期实行的是以刑弼教的德治;第二阶段是奴隶制社会实际的是法不成文的礼治;第三阶段是封建制社会实行的是寓礼于刑的法治;第四阶段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实行的是西形、中质的刑治;第五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法、人结合的法制。

  3. 关于犯罪学思想。他认为,犯罪学以研究犯罪产生的根源和原因为核心,故而有称其为犯罪原因学,但社会主义犯罪学不仅以犯罪原因的研究为限,而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各种对策,防患于未然,实现社会大治;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和原因尤为复杂,它是由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多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

    4.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思想。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学所追逐的中心目的是司法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故应重视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被害人则处于诉因的被害地位。前者是加害人,后者则是被害人。两者相比较,对于被害人则应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关注。然而在立法、司法,乃至刑诉法学的研究中则情况相反,现行刑诉法虽有改进,但仍不尽如人意。

  5. 关于刑事证据学思想。他认为,在立法、司法和科学研究上没有给予旁证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注意,不利于刑事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和审判。因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取得,往往是很不容易的,而旁证只要给予足够的注意是“俯拾即是”的。我国《唐律》和英国刑诉法都有此明确规定,应当补缺,以防止被告人的无证不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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