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最高院首次明确大案听证原则
【改革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原则性意见。《意见》共4章2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改革背景】
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大看点】
一是,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
二是,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
——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三是,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特别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四是,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
五是,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
六是,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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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原则性意见。《意见》共4章2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改革背景】
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大看点】
一是,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
二是,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
——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三是,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特别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四是,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
五是,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
六是,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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