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公元2008年07月05日第27周 所有周刊列表显示
| 1 新闻短评:“今案古审”是法官戏弄法治 | |
![]() | 陕西省石泉县法院的法官们,别出心裁地在该县仿古街“石泉县衙”内,模拟古代庭审,自编自导自演,开庭审理当地“打工妹潘金花离婚”的民事官司。对于这种“今案古审”的方式,安康市中院有关人员说,石泉县法院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今案古审”不仅起到了普法效果,也使得法官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穿古装,说古语,引得“观众”阵阵大笑的“今案古审”,留给观众的印象是娱乐,是搞笑,丝毫体验不到法律的威严,更不会从中去寻找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期,感受不到法治的氛围。亵渎法律权威,伤害人们的法律信仰,“今案古审”是对法律的游戏。
发表于 2008年05月17日 [阅读全文>>] 浏览:316次 其他链接:石泉县法院普法:法官干警穿古装模拟古代庭审 |
| 2 新闻短评:整合权力与职能,让环保部名至实归 | |
![]() | 3月27日上午,环境保护部正式挂牌。从“环保总局”到“环保部”,体现了中央对环保的高度重视,其背后,是环境问题日趋严峻,危机凸显。人们希望升格后的环保部,以空前的执法力度,遏制环境恶化的势头,让人们都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
发表于 2008年03月29日 [阅读全文>>] 浏览:247次 其他链接:环境保护部打响第一枪:将查处"重量级"违法大案 其他链接:周生贤解读环境保护部:“像钢铁一样硬地从严执 |
| 3 新闻短评:3•15,不该是一个弱者的节日 | |
![]() |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每年的3月15日,最热闹的不是消费者,恰恰是那些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他们在这一天会推出一些优惠措施,会对消费者给予微笑服务等,使得消费者在这一天里,能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其原因不是因为消费者变强了,而是商家不想在这一天给自己惹麻烦。但过了这一天,对不起,消费者还是弱者,还是那个注定被挨宰被欺骗的对象。如此,3.15倒成了一次可怜的施舍,成了一个地道的弱者的节日。
发表于 2008年03月15日 [阅读全文>>] 浏览:364次 其他链接:专稿:期盼15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快升级 |
| 4 新闻短评:制订“住宅法”,先修《土地管理法》 | |
![]() | 2月24日,在40所高校研究生会参与的一个论坛上,300余名博士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发倡议,希望他们“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学者蔡永飞认为,促住宅法早日纳入立法计划,前提应当是先促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否则制定住宅法是没有意义的。在现行体制下,制定住宅法,只能是“城市居民住宅法”,如果城乡社会继续分隔,单独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是不可能的。
发表于 2008年03月01日 [阅读全文>>] 浏览:225次 其他链接:300名博士生发表公开信建议加快《住宅法》立法 |
| 5 新闻短评:“零口供”被判死刑有标杆意义 | |
![]() | 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一起“零口供”抢劫杀人案的凶手作出死刑判决,且获得最高法院核准。据称,此案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国内首例完全靠证据定案的死刑案件,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发表于 2008年02月23日 [阅读全文>>] 浏览:171次 其他链接:劫杀的姐“零口供”难逃严惩 |
| 6 新闻短评:杜绝“撞伤不如撞死” 不能仅靠道交法 | |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道交法的修改与完善,有助于厘清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使相关处理、赔偿和责任认定更加有法可依,值得肯定和赞赏,对路面上的车辆、司机和行人也都是一件好事。但也应看到,道交法的修改,对改善“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帮助,恐怕还比较有限。
发表于 2007年12月29日 [阅读全文>>] 浏览:259次 其他链接:道交法第76条将修改 人车均有责拟取消比例赔偿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 |
| 7 新闻短评:警惕“诽谤罪”被随意扩大解释 | |
![]() | 近日,陕西志丹县李某、孙某,因编发一条“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手机短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的名义逮捕。转发此短信的4名科级干部,则被免职和纪律处分。读此新闻,人们会想起曾备受关注的重庆“彭水诗案”,其涉案人员亦曾因手机短信“诽谤”地方官员而被拘押。根据国内外刑法学界的权威观点,诽谤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名誉权益,也就是社会对个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社会贡献等所作的一般评价。实际上,涉及地方官员名誉的“诽谤案”,尤其应该谨慎对待,公安机关更不该轻易介入。
发表于 2007年11月24日 [阅读全文>>] 浏览:348次 其他链接:诽谤罪 其他链接:编发传播短信侮辱诽谤领导 两编者被逮捕 |
| 8 新闻短评:聂树斌案中,正当程序为何失效 | |
![]() | 曾经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于过去的几个月中有了戏剧性的进展:在今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却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另有神秘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给聂母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书,从而扫除了对此案提出申诉的最大障碍。纵观整个案件,其中一些十分严肃的问题仍然需要以审慎的态度加以对待:为何当地公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认、侦查机关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不进行审查核对提起公诉?为什么聂树斌案在审判中仅凭口供就可以定案?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能否与二审合二为一?
发表于 2007年11月10日 [阅读全文>>] 浏览:246次 其他链接:河北政法界官员谈“聂树斌冤杀案” 其他链接:河北省公安厅成立调查小组重新调查聂树斌案 其他链接:聂树斌案绝处逢生 真凶临死前替死者洗冤 其他链接:聂树斌案“真凶”主动申冤拷问司法机制 |
| 9 新闻短评:向“同案不同判”宣战 谨防矫枉过正 | |
![]() |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向“同案不同判”宣战。山东法院今后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省法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判案参考。此举正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做到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衡量“同案不同判”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是它是否公平公正。因此,引入判例法是一条措施,而如何避免矫枉过正也是当前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发表于 2007年11月03日 [阅读全文>>] 浏览:171次 其他链接:山东法院将建案例指导制避免同案不同判 其他链接:浙江省高院统一规范民事审判 拒“同案不同判” 其他链接:济南中院制定案件处理标准以避免同案不同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