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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公元2008年11月22日第47周 所有周刊列表显示

1 国际交流:日本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日本新的民事诉讼法于1996年6月26日由国会通过,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一个最显著的持点就是对审前准备给予高度重视,完善了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根据新法的规定,日本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有三种方式,即准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具体采用何种程序整理争点及证据,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决定。
发表于 2007年04月12日  [阅读全文>>]  浏览:47次

2 国际交流: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中的利益平衡
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充分维护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不足。不过,通过不动产留置权、解除诉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强制公示制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登记员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总体上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登记对抗主义具有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对其制度设计的缺点也不能忽视,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优先权制度的缺位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名义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的错位将为交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发表于 2007年03月31日  [阅读全文>>]  浏览:42次

其他链接于海涌
3 国际交流:法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法国民事诉讼是大陆法系中贯彻当事人主义最为突出的国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不仅是审判对象的提出者,也引导诉讼的进行。可见当事人更多地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实践中不免有某些当事人利用其诉讼技巧和优势地位干扰诉讼公正的现象,招致诉讼迟滞、耗费巨大,多为世人所诟病。至《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于1976年1月1日颁布实施,审前程序得以完备。研习其审前制度,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
发表于 2007年03月23日  [阅读全文>>]  浏览:15次

4 国际交流:物权法保障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物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德国,它不只是民法的规范对象,还受到宪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和规范。德国物权法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物权法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发表于 2007年03月08日  [阅读全文>>]  浏览:250次

其他链接德国民法典
5 国际交流:美国的药品执法及启示
近段时间以来,伴随着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严重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调查的深入,各界评论不绝于耳。一方面,使已有的法律、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成为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如何在医药市场、政府监管以及权力自身的约束与规范之间寻求平衡也成为关注重点。从医药监管体制与执法态度来看,美国在上世纪初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解决方式,对于我们今天的探讨不乏启示意义。
发表于 2007年02月25日  [阅读全文>>]  浏览:283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 国际交流:英美法系警察出庭作证的借鉴
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普遍的规定,警察出庭作证也被视为司空见惯的事情,没有人会对此表示不解或惊讶。而在我国,虽然也有少数法院在这方面做过积极探索,并选择过一些案件进行了试点,但令人遗憾的是,警察出庭作证一直没能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有效解决。
发表于 2007年02月23日  [阅读全文>>]  浏览:438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7 国际交流:美国的视频开庭与中国的死刑复核
当今的社会已经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迅速地拉近了世界的距离,视频在刑事法庭上的应用,为远在异地他乡的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并直接向最高法院主审法官面对面倾诉的机会。而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面对如此繁杂的工作量,如果借鉴美国市视频开庭,必将更好的保障人权。
发表于 2007年01月29日  [阅读全文>>]  浏览:280次

其他链接专家: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其他链接浙江青田法官利用QQ视频网络审理涉侨民事案
其他链接网络视频庭审首现福建 QQ网上审理跨国离婚案
8 国际交流:“皮克顿血案”背后的程序理性
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是现代法治状态的两个基本特征,没有“程序正义”的“正义结果”是“毒树之果”,终究是有害的,没有“程序正义”的“结果”更可能是非正义的。只有真正做到了“程序正义”,结果才必然是正义的,这也是西方更加重视程序理性的原因所在。由追求结果理性到追求程序理性,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最突出的特征。这也许是皮克顿血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发表于 2007年01月26日  [阅读全文>>]  浏览:3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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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交流:美国如何避免听证会“走过场”
听证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其创立之初仅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入美国后,则被进一步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体系中去,被用作提升立法与行政民主化程度以及广泛获取相关信息的有益方法。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听证制度的范本。
发表于 2007年01月19日  [阅读全文>>]  浏览:324次
相关链接美国听证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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