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公元2008年07月25日第30周 所有周刊列表显示
| 1 学术专论: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 | |
![]() |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相互关系,存在四种模式。张新宝教授主张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衡平保护的原则和效率原则,同时也在实质上有利于受害的劳动者。适用替代模式与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关键,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水平相当。
发表于 2007年07月28日 [阅读全文>>] 浏览:132次 其他链接:张新宝 |
| 2 学术专论: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 |
![]() |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在立宪主义国家,都建立了为保障宪法地位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实践证明为保障宪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由于各国所奉行的政治理念、所实行的政治体制、所具有的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着的差异,在违宪审查制度上也存在着不同。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完全相同的。同时,在宪法学上,从不同角度对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建立的各种制度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概念和范畴。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关于此一学术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概念。本文拟以违宪审查概念为标准,尝试说明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发表于 2007年06月15日 [阅读全文>>] 浏览:0次 其他链接:胡锦光 |
| 3 学术专论:笔迹鉴定的奥秘与热点问题 | |
![]() | 香港曾经有一起涉及400亿港元的“世纪争产案”,持续了整整8年,至今仍余音未袅,一张遗嘱引发中美笔迹鉴定专家庭前鏖战。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遗嘱上的签名到底是真是假?最后化解谜团的物证技术学专家徐立根教授剖析了遗嘱签名中暗藏的悬疑。
发表于 2007年05月12日 [阅读全文>>] 浏览:378次 其他链接:徐立根 |
| 4 学术专论: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探析 | |
![]() | 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以促进公权力有效运行来实现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犯;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其实现。同时,公法通过设立正当的程序及设定相应的责任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恣意与专断,抑制公权力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 
发表于 2007年04月07日 [阅读全文>>] 浏览:53次 其他链接:石佑启 |
| 5 学术专论: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 | |
![]() | 以往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详于制度沿革及法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探讨,于司法机构如何解 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与司法判决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却很少涉足。学者贺卫方在本文中提出,中国古代司法判决反映了法官们向后看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他们作为父母官的角色意识。同时,无视逻辑规则而只追求符合儒家伦理准则也是其特色之一。他还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本身的语言学特征及其对法律原则的影响作了一些分析。
发表于 2007年03月31日 [阅读全文>>] 浏览:31次 其他链接:贺卫方 |
| 6 学术专论:张文显: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 |
![]() | 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学者张文显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围绕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这四个方面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守法保障四个方面。
发表于 2007年03月22日 [阅读全文>>] 浏览:126次 其他链接:张文显 |
| 7 学术专论:宪法与人民: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 | |
![]() | 人民主权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另一方面,政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里诸多领域的一部分,人民已经不可能完全亲历亲为所有政治活动。政治的激情已经为经济利益所替代。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推进,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已经失去了其所依赖的公民道德。作为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丧失的必然后果,高调的人民主权话语和消极的私人公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如何缩减人民主权与常规政治之间的距离,将是宪政理论面临的重要问题。
发表于 2007年03月20日 [阅读全文>>] 浏览:48次 其他链接:汪庆华 |
| 8 学术专论:论斡旋受贿犯罪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评价,内地刑法学者之间存在很多争议,值得深入研究。刑法学者马克昌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 2007年03月16日 [阅读全文>>] 浏览:106次 其他链接:马克昌 |
| 9 学术专论:被拐骗儿童的法律属性解析 | |
![]() |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这已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问题在于,刑法本条中的儿童是否为拐骗儿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的主体?有些学者从刑法总论的层面出发,认为作为犯罪对象的人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即两者具有同一性。按理讲,这个经过归纳概括得出的结论,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当我们对拐骗儿童罪的对象进行分析时,这个结论就遇到了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薛瑞麟对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发表于 2007年03月14日 [阅读全文>>] 浏览:270次 其他链接:薛瑞麟 其他链接:拐骗儿童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