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公元2008年11月23日第47周 所有周刊列表显示
| 1 论点摘编:建议刑法扩大性侵犯罪保护对象 | |
![]() | 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为只是男性侵害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而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广大年满14周岁的成年男性和未成年男性在遭到性侵犯后却无法得到刑法救济。从法理的角度上看,人的权利都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能被忽略。《刑法》作为推动人权实现的重要工具,不能将部分成员的权利排除在其保护之外。
发表于 2007年02月27日 [阅读全文>>] 浏览:363次 其他链接:强奸罪 |
| 2 国际交流:美国的药品执法及启示 | |
![]() | 近段时间以来,伴随着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严重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调查的深入,各界评论不绝于耳。一方面,使已有的法律、法规得到真正落实成为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如何在医药市场、政府监管以及权力自身的约束与规范之间寻求平衡也成为关注重点。从医药监管体制与执法态度来看,美国在上世纪初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解决方式,对于我们今天的探讨不乏启示意义。
发表于 2007年02月25日 [阅读全文>>] 浏览:283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3 国际交流:英美法系警察出庭作证的借鉴 | |
![]() | 作为一项诉讼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普遍的规定,警察出庭作证也被视为司空见惯的事情,没有人会对此表示不解或惊讶。而在我国,虽然也有少数法院在这方面做过积极探索,并选择过一些案件进行了试点,但令人遗憾的是,警察出庭作证一直没能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有效解决。
发表于 2007年02月23日 [阅读全文>>] 浏览:438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 4 随笔演讲:尹田: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 |
![]() | 这几年物权法的制订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一个非常热的话题,近半年来物权法草案相继出台了第五次审议稿和第六次审议稿,伴随着物权法的制订,其中有一些很有争论的问题,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非常复杂,其中关于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或者国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常令大家关注的问题,尹田老师此次报告的题目就是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发表于 2007年02月12日 [阅读全文>>] 浏览:93次 其他链接:尹田 |
| 5 好文推荐:环境公益诉讼呼唤检察权介入 | |
![]() | 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随着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环境合法权益。环境公益诉讼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超越,已成为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介入诉讼。
发表于 2007年02月09日 [阅读全文>>] 浏览:57次 其他链接:公益诉讼制写进行诉法修改建议稿 检察院被列为第 |
| 6 专家观点:近亲属有权以律师名义进行辩护 | |
![]() | 《检察日报》2006年12月6日刊登了“妻子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丈夫的辩护人”一文,文中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期间告知李某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李某提出让妻子担任辩护人,而李某的妻子是一名执业律师。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的辩护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律师辩护人比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更为广泛的权利,因此,是否允许妻子以律师名义担任辩护人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发表于 2007年02月08日 [阅读全文>>] 浏览:306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
| 7 好文推荐:张明楷:正义、规范、事实 | |
![]() | 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阅读全文>>] 浏览:60次 |
| 8 论点摘编: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区分 | |
![]()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发行和销售有何区别?是否可以将销售理解为发行的一种方式?非法经营盗版物品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系列热点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律专家对此一一解读。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阅读全文>>] 浏览:260次 其他链接: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其他链接:非法经营罪 其他链接: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区分 |
| 9 论点摘编:大陆按揭律师制度路在何方? | |
![]() |      2007年1月23日北京市消协、市银行业协会、市律师协会联合发文公告,将房贷律师费的支付制度改为谁聘请律师谁付费,在北京延用8年之久的按揭律师制度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为何香港的按揭业到了大陆就变了味,中国的按揭律师制度究竟路在何方?
发表于 2007年02月03日 [阅读全文>>] 浏览:298次 其他链接:房贷律师费施行八年终取消 其他链接:社会观察:购房按揭贷款律师费应由谁“埋单” 其他链接:热门诉讼:首起“按揭律师费”纠纷案 其他链接:“房贷律师费”盘剥了多少钱! 其他链接:同行揭“猫腻”按揭违约 不良律师蒙诈吃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