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公元2008年10月13日第42周 所有周刊列表显示
| 1 法律之治:法官助理制七年破茧路 | |
![]() |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推动着法官精英化的步伐,同时改变了未来法官的来源构成。房山区法院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似乎碰到了透明的天花板:不论是承载改革的法官助理,还是走向精英化的法官,都遇到了人事政策上的瓶颈。改革者们希望,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能够成为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契机。
发表于 2007年02月13日 [阅读全文>>] 浏览:363次 其他链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其他链接:提高司法执法质量_政协委员倡建司法官助理制度 其他链接:法官助理制度需要立法保障 其他链接:无法律依据“撑腰” 法官助理在艰难中前行 |
| 2 司法改革:轻微犯罪者赔钱获原告谅解可免刑罚 | |
![]() | 重庆市高院在全市法院院长会上称,对轻微、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者,可适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的处罚方式来惩罚被告人。
发表于 2007年02月09日 [阅读全文>>] 浏览:285次 其他链接: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其他链接:广东东莞澄清赔钱减刑:轻判幅度遵循法律许可 |
| 3 司法改革:北京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可分期交 | |
![]() | 今后,在法院打官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再不用为了交不上等额担保而烦恼。记者7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已正式实施,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只需根据情况交付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其余部分30日内补齐即可。
发表于 2007年02月08日 [阅读全文>>] 浏览:317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 4 司法改革:公安部:命案必破不会造成刑讯逼供 | |
![]() | 针对“命案必破”专项行动,曾有专家指出,提高警察对于命案的负责程度和办案效率,公安部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一旦将“命案必破”设定为目标,即使有完善的防范制度,仍难免有人会铤而走险,造成刑讯逼供。对此,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命案必破不会造成刑讯逼供。”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阅读全文>>] 浏览:285次 其他链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去年25个省破案率超90% 灭门 |
| 5 法律之治:正视错案,该赔即赔 | |
![]() | 日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评选出了该院2006年度办理的十大案件,谭富义刑事赔偿案从众多重特大案件中脱颖而出,名列第五。对司法机关来说,年终总结时,刑事赔偿案件能够被自己评为大案要案,确实是一件“新闻”,这需要敢于直面错案的勇气。希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借这股东风,抛弃不合理的认知,正视错案,做到知错即改,该赔即赔。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阅读全文>>] 浏览:207次 其他链接:北京检察院二分院评出十大案件十个看点 |
| 6 法律之治:异地执行难,法官成为上访户 | |
![]() | 法官执行公务遭到政府干涉,寻求权力机关帮助结果沦为“上访户”。十几天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等法官就经历了这样一次由“执法者”转变成“上访户”的尴尬遭遇。“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从当事人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发出的声声叹息,到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的悲怆之举,无不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阅读全文>>] 浏览:279次 其他链接:异地执行遭政府干涉 湖南法官为何沦为"上访户" |
| 7 司法改革:执行工作改革进一步深入 | |
![]() | “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最近高院和各地出台一些新的举措,执行工作改革进一步深入,执行问题有望更好的解决。
发表于 2007年02月02日 [阅读全文>>] 浏览:297次 其他链接:司法改革:各地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其他链接:深圳立法突破执行难 “老赖”六种行为将受限 |
| 8 司法改革:诉讼费下调 法院要闯四道难关 | |
![]() |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新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人们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然而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也会引发一些新问题,法院是否能够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发表于 2007年02月02日 [阅读全文>>] 浏览:361次 其他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其他链接:官司不再高收费 法院粮草何处来 其他链接:司法改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再探讨 其他链接:新法解读:最高院解读诉讼费下调 |
| 9 法律之治:“赔钱减刑”该用怎样的目光审视 | |
![]() | 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颇有微词。但法院认为,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法学专家客观分析后认为,民间之所以误解是观念陈旧所致。专家同时提醒,赔钱和减刑不应该联系起来。如果把两种行为分开来看,这种办案思路值得提倡。
发表于 2007年02月01日 [阅读全文>>] 浏览:251次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其他链接:律师称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其他链接: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