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公元2008年09月05日第36周 所有周刊列表显示

1 社会观察:虚拟财产三大法律困惑待解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的概念有了更广泛的涵盖,但对虚拟财产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而见,虚拟财产似乎被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但是,物权法也为此留下一个开放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样造成的虚拟物品财产属性不明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发表于 2007年10月22日  [阅读全文>>]  浏览:215次

其他链接叩问法律空门:虚拟财产如何保障
其他链接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亟须明确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社会观察:国庆期间商场代金券卷土重来
又一个国庆长假过去了。在各大商场门前熙熙攘攘的人流中,记者发现,有不少人是前来购买或消费各种代金券的。一度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的代金券呈现出卷土重来之势。法律界人士认为,滥发代金券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会给贪污、行贿、受贿等犯罪创造“温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金券的执法力度。但商家则认为,这是促销的一种手段。
发表于 2007年10月13日  [阅读全文>>]  浏览:239次

3 反腐倡廉:律师是反腐败重要力量
律师行业是行风建设的重要领域,律师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司法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岳宣义表示,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律师行风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律师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适应新形势,提出新对策,开创律师行风建设新局面。
发表于 2007年09月28日  [阅读全文>>]  浏览:1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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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观察:职业打假 正在悄悄的起变化
十多年前,王海因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出了名,十多年后,在我们的身边又出现了一些以打假为职业的人。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于是一些人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购买商品之后,向销售者或经营者进行索赔。那么应该如何看待知假买假,甚至以打假为职业的行为呢?
发表于 2007年09月27日  [阅读全文>>]  浏览:2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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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益诉讼:保险格式条款再起争议律师诉讼维权
因认为人寿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合同解除权未规定期限限制显失公平,近日,投保人李律师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要求判令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变更对《祥和定期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改为两年。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发表于 2007年09月21日  [阅读全文>>]  浏览:280次

6 社会观察:残疾考生受教育权缘何系于一张体检表
一名贫困地区的残疾考生,今年高考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大学。然而,当他到学校报到时,学校取消了他的入学资格,理由是:入学后经过体检复查发现其双肢残疾,与体检表所称“合格”不符,属虚报、隐瞒有关资料。学校认为,取消这个考生的入学资格是“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学校以此为借口将学生开除,违背了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受教育权这一更高层次的法律准则。
发表于 2007年09月21日  [阅读全文>>]  浏览:243次

7 反腐倡廉: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
9月6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成立。中国国务院5日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刚履新的监察部部长马馼(女)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发表于 2007年09月20日  [阅读全文>>]  浏览:4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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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廉政专家眼中的国家预防腐败局
其他链接马馼就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8 反腐倡廉:宁波海曙纪委利用游戏传播廉政文化
靠惩治贪官、帮助清官来获得装备道具;以进入“清廉学堂”学习历史文化、时政、廉政知识来增加升级指数。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纪委与该区西门街道党工委共同研发了一款名为《清廉战士》的网络游戏,借助网络游戏来宣传廉政知识,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据悉,这款公益性免费网游是国内第一个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网络游戏。
发表于 2007年08月04日  [阅读全文>>]  浏览:340次

其他链接宁波海曙区纪委推出反腐败网络游戏
其他链接利用游戏传播廉政文化作用不可高估
9 社会观察:小产权房之面面观
“小产权房”是近几年出现的新生事物,很多城市都开始出现。那么,“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好事还是坏事呢?近日,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将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这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之后北京市政府开始全面清理辖区内“小产权房”问题;紧接着,一位画家因5年前购买“小产权房”,原房主反悔,被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90天内搬离……一系列的“小产权房”问题暴露出来,争议随即产生。
发表于 2007年08月04日  [阅读全文>>]  浏览:2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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