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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新闻中心 出处: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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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实名制宜在博弈中自下而上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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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确认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推进博客实名制的消息。据悉,中国互联网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博客实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将提交信产部供决策参考(《华夏时报》10月20日)。

  手机实名制、网吧实名制、购房实名制甚至连娱乐场所工作人员也要实行实名制……我们似乎开始进入一个实名制的时代。实名制当然有利于管理和防范各种侵权,但令人忧虑的是,我们的实名制往往是由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强制推行,而不是按社会实际需求自下而上、自生而成的,这不免会产生行政权力越界、私权利受到挤压以及相关规范在实际运作中难以契合等种种问题。

  就博客实名制而言,网民开博客,网站提供虚拟空间,这本身就是网民与网站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是否要在后台以实名注册,是公民与网站根据契约来自愿约定。所以,开博客是否用实名,是网民的一种私权利。进而言之,是否实行博客实名制,也是公民一种言论自由的体现。如果强制要求网民和网站实行博客实名制,难免会产生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之嫌。因为,公权力固然可以在适当时候限制公民的私权利,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采取的措施的确有效并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私权利的侵犯。

  就博客而言,固然会产生一些侵权等违法言论,但这并非一定需要网民进行实名注册、限制公民的隐私权才能防范。博客上发生侵权行为,网站不但有义务提供相关博客注册信息,而且还负有赔偿等连带责任,甚至会遭受相关的行政处罚。所以,网站必然会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删除违法的言论。如果网站认为非实名注册风险太大,也会与注册博客的网民在契约中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实名等信息。一句话,对于博客侵权只需事后监管和对网站严格要求就能达到,并不需要行政机关以限制公民隐私权的方式来积极介入;是否要实行博客实名制,由网站以契约来决定,比行政机关的强制要好。因此,博客实名制,本应通过加强网站监管和事后对侵权人的诉讼等过程逐步实现,而非由行政机关强制推行。

  网站在市场中面临着侵权连带责任的重压,它们自然会不断地与网民进行博弈,会在是否实行实名注册中进行选择,最终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假如实名制注册是一种“双赢”的方案,那么它自然会在多种选择中胜出。

  相信广大网民与网站的智慧,相信市场的力量吧!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负责人也承认,越来越多的名人博客采取了实名交流。我想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这种在博弈中自下而上生成的博客实名制,是网民的自愿契约行为,一方面可以避免公权力介入私权利或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尴尬,另一方面监管成本由网站承担,也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实名制推行中的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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