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新闻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好律师网
-新闻中心 出处: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 相关资料
“
行业会长:输台大闸蟹"致癌说"人为制造前后矛盾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行业会长:输台大闸蟹"致癌说"人为制造前后矛盾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就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17日发函称大陆输台大闸蟹中检出致癌物质硝基呋喃代谢物残留,江苏省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长杨维龙表示,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在9月18日已对该批次大闸蟹检验合格放行,随后又出具了书面证明,而29天后同一部门却又抛出“致癌说”,两者前后矛盾。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卫生署”食品卫生处10月18日表示,9月16日运抵台湾的一批629公斤大陆大闸蟹,被验出含致癌物质硝基呋喃代谢物残留,运营商为台北昆山阳澄湖水产有限公司。
对此,杨维龙1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台北昆山阳澄湖水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水产公司,专营昆山市水产公司养殖的“水中仙”牌大闸蟹。今年已从昆山输入8个批次共2570公斤阳澄湖大闸蟹,每个批次不仅具有大陆检验检疫部门发放的合格证明,台湾“卫生署”委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也都核发了合格证书。
9月29日,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对后来被宣称检出“致癌”物质、批号为204C5064997的中华绒毛蟹出具的检验证书显示:“依《输入食品查验办法》抽批查验方式,符合。”但到10月17日,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新竹分局却发函称,这一批次大闸蟹被检出硝基呋喃代谢物残留。
杨维龙说,根据鲜活水产品即检即放的国际惯例,活水产品只要检验合格即可放行,发现问题也应当在3日内通知送检方,送检方可以申请复检。但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在29天后的10月中旬忽然推翻自己的检测结果,此时复检已经不可能。“这是在人为制造‘无头公案’,很不严肃。”
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至10月12日,经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的出口大闸蟹共10批,其中到台湾8批,韩国2批。这些批次的出口产品,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起捕、装箱、封运过程均有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各项检测结果均合格,符合有关大闸蟹出口标准,其中硝基呋喃代谢物的量低于0.5ppb(十亿分之一)。
(来源:新华网,记者姚玉洁 徐寿松 蔡国兆)
下一篇新闻
|
上一篇新闻
行业会长:输台大闸蟹"致癌说"人为制造前后矛盾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立即删除或修正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新 闻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治前沿
热点关注
立法动态
司法动态
各地动态
社会追踪
社会经纬
法律评论
警方提示
域外司法
职场宝典
反腐报道
中国律师
行业动态
律师关注
律所关注
业界评论
案例直播
大案要案
刑案追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3
- Cache,
16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